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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紛爭不用打官司 調解快速解決免糾結

小紛爭不用打官司 調解快速解決免糾結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小糾紛打官司造成近年來訴訟案件增加,為免訴訟過程可能耗費時間、勞力及金錢,及對於訴訟結果無法預測,法務部近年來積極推動鄉鎮市調解業務,如有民事事件,例如買賣糾紛、金錢借貸、不動產租賃、鄰人水管漏水等,或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例如車禍過失傷害、打架互毆輕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器物等,可以善用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資源,免費、便利、隱密、有效的解決糾紛,而且調解過程中雙方能充分對話,互相協商出最大共識。

自106年至111年,鄉鎮市調解結案總件數平均每年約有13萬9千餘件左右,調解成立比率則逐年成長,至111年已達到82.02%,顯示民眾利用鄉鎮市調解制度解決糾紛之意願及成效已大幅提升。

法務部表示,鄉鎮市調解的特色,是由調解委員以公正第三人的身分,透過其社會聲望與調解技巧,採用輕鬆、和諧、理性、多樣的調解方式,促使紛爭當事人相互讓步、達成和解,而和解內容必須經過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後,才算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製作完成調解書,送請地方法院核定。調解經法院核定以後,刑事事件當事人就這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可以直接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像一般訴訟案 件一樣,還要等到法院判決勝訴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鄉鎮市調解相對於民眾自行和解來說,具有法律效力保障,可以一勞永逸的解決紛爭。

法務部指出,為配合調解委員積極增進專業知能的需求,每年與各縣市政府共同辦理調解業務研習會,並發給績優之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以精進調解效能。未來也會持續協助調解委員會提升調解效能與品質,為民眾提供最優質的鄉鎮市調解服務。

照片來源:新竹市東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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