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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兄確診完成3劑疫苗接種弟被罰20萬 台中高行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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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兄確診完成3劑疫苗接種弟被罰20萬 台中高行撤銷處分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冠疫情嚴峻之際制定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旨在防制疫情擴散,但隨著疫苗接種普及,指揮中心也不時修改規定應變,台中市的曹姓民眾其胞兄確診,已經完成3劑疫苗接種的曹姓民眾卻被匡列為強制隔離對象,因外出購物被裁罰20萬元,曹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認曹某屬「居家隔離」範圍,撤銷台中市衛生局的裁罰處分。可上訴。

曹姓民眾的胞兄在111年10月5日確認完成自主回報,並將曹男列為密切接觸者同住家人,且於密切接觸者同住家人之「居隔類型」欄位勾選為3天居家隔離加上4天自主防疫的「3+4」。

台中市衛生局是在於同日以手機簡訊寄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通知曹男應於111年10月5日至7日期間進行居家隔離,並於隔離期滿後進行4天自主防疫。曹男自行駕車外出購物被霧峰分局查獲,台中市衛生局依警方函送資料,裁罰20萬元,曹男提起訴願被駁回,於是打行政官司救濟。

曹男起訴主張,他與其同住之家人並已完成三劑疫苗接種,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16日「自5月17日起,COVID-19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三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7天自主防疫」新聞稿,他不需要居家隔離,卻被匡列隔離並寄發隔離通知書,他因信賴指揮中心新聞稿,認無庸居家隔離而外出,卻遭中市衛生局以裁處罰鍰20萬元,並經訴願未果。

曹男認為,中市衛生局竟無視指揮中心的行政命令,對他為居家隔離之行政處分,則該處分應已違反指揮中心發布之命令,有違「行政一體原則」及「誠信原則」,使人民無所適從,實應屬違法行政處分。

曹男主張,衛生局應有他的健保資料,對於他已完成三劑疫苗施打為知悉,卻將他列為居家隔離對象,屬機關內部作業疏失,但是不應將此疏失之不利由人民承擔,實有違法治國原則,違反誠信原則。請求撤銷原處分。

中高行合議庭審理認定,依指揮中心上開新聞稿可知,自111年5月17日起,與確診者密切接觸之同住家人,如係已完成COVID-19三劑疫苗接種者,「得」免除居家隔離,改進行7天自主防疫,確診者填寫已接種三劑疫苗之密切接觸同住家人時,可勾選採自主防疫,則系統將自動列為7天自主防疫對象,不會開立及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但如已接種三劑疫苗之密切接觸同住家人「仍欲選擇」居家隔離「3+4」者,則「仍」會開立及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所以隔離通知書並無違反誠信原則、行政一體。

不過,因考量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者染疫與傳播疾病機率較低等因素,而自111年5月17日起,讓已完成三劑疫苗接種之確診者密切接觸同住家人,可依其需求及可配合之防疫措施,自行選擇是否進行居家隔離,亦即其並非需強制實施居家隔離措施之對象。

曹男胞兄於111年10月5日經確診者列為密切接觸之同住家人時,既已完成三劑疫苗接種,則其自可選擇7天自主防疫,完全免居家隔離。雖確診者即曹男之兄填載自主回報時,於曹男之「居隔類型」欄位勾選為「3+4」,且之後也未於24小時內修改更正為「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且採自主防疫」,但此均不會改變曹男是已完成三劑疫苗接種者,而可以完全免居家隔離之事實;換言之,原告縱有違反其兄所勾選「3+4」之居家隔離措施,亦僅係違反曹男的自主防疫隔離行為,而無從認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隔離必要處置」。

就算曹男之兄填寫自主回報時,未為正確之勾選,曹男亦未請其兄為正確之修改,均難認係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強制隔離措施行為,自無從依廢止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裁罰。因此判決撤銷罰裁20萬元的處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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