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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鵬工廠大火釀8死董座等判緩刑 桃檢千字文上訴

敬鵬工廠大火釀8死董座等判緩刑 桃檢千字文上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造成6名消防員、2名泰籍移工死亡的敬鵬工業平鎮廠火警,桃園地方法院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判董事長黃維金及副總經理等6人徒刑3至8月、均緩刑2至3年,桃園地檢署今(5)日提起上訴,檢方發出千字文痛陳6名冒險救災卻罹難火場之消防員頃刻間殞命,2名泰籍勞工客死異鄉,原審卻只有諭知3月至8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及5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公益金,如此輕微的公益金,對於渠等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合比例原則。

桃院是以敬鵬董事長黃維金等6主管「便宜行事」,使用易燃材質風管、增建違章建築導致防火隔間失效,以及未定期維護風管等,讓火勢蔓延奪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董事長黃維金徒刑8月,緩刑3年;前廠務陳姓副總經理7月,緩刑3年;工務部江姓經理7月,緩刑3年;前平鎮廠吳姓廠長6月,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環工課廖姓課長處3月,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陳姓環保工程師處3月,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緩刑條件則是分別支付公益金5萬元至50萬元。

桃檢上訴指出,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敬鵬工業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職,敬鵬公司為員工達3300餘人之上市跨國公司,於107年度之營業額201億7388萬元,盈餘達3億7506萬元,他們或為專業經理人或為專業工程師,對於公司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使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阻絕火勢蔓延。

尤有甚者,竟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使熱排風管內壁冷凝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易燃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滯留管壁內,致使遇有火源即易燃燒、助長蔓延。

檢方痛斥這起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是黃維金等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致發生重大火災。

檢方指出,桃園市消防局共派各式消防及救護車輛212車次,消防及義消人員計801人次到場。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救災,卻因被告黃維金等專業經理人的輕忽漠視造成7位消防員受困在1樓東南角落貨梯A處附近長達3至7小時,造成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員工共8人不幸罹難身亡之重大災害。對於死者家屬而言,此無可彌補之傷痛,豈是和解金錢可得彌補。

檢方強調,6名冒險救災卻罹難火場之消防員,都是國家培養多年的優秀人才,專業消防人才養成不易,卻因被告等人的疏忽、輕視而頃刻間殞命,對於國家救災體系造成莫大損失;且本案死者包含2名泰籍勞工,客死異鄉,不僅其家人痛徹心扉,也引起國際注意,誤認我國上市公司僅求營利漠視工安,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

檢方認為,如此巨大的損害,卻只有判刑3月至8月及5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公益金,如此輕微的公益金,對於被告等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合比例原則,更不足以讓事業經營者引以為戒,以加強投資工作安全之措施及設備,避免工安災害之發生。

檢方表示,在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4903件類似判決的刑度99% 都是有期徒刑(4830件),而平均刑度達7.5個月,最高刑度達4年2月相較,被告等的判決刑度實有輕縱之嫌。為捍衛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企業經營為節約支出而漠視工安,未依消防專業規劃廠房,再度發生此類工安憾事,依法提起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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