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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游泳隊學員跳水致癱 高院認水深無標準教練等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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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游泳隊學員跳水致癱 高院認水深無標準教練等無罪確定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高中游泳隊107年間發生學員跳水受傷造成四肢癱瘓,該校體育班教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聘僱執行教練、游泳池委外廠商負責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新北地院一審分別將3人判刑6月到8月,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定,泳池水深在案發時並沒有明確規範,不能以事後「亡羊補牢」的標準設置,作為教練等人「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之依據,改判3人無罪確定。

這起泳池意外發生在107年11月29日,張姓游泳學員在鄭姓總教練義務指導其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讓張生進行跳水入池,造成其頭部撞及泳池地板,受有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張生於是控告校長、總教練、救生員等6人,新北檢依過失傷害起訴,校長等3人一審獲判無罪,總教練等3人則被判刑。

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鄭姓教練指導及示範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之責任,張生模仿2 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

經參與調查的鑑定證人到庭作證、國立體育大學及合議庭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生第3跳,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泳池事發時水深與檢察官所指安全規範之1.35公尺深,雖應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張生身高188公分,縱使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第3跳姿勢自約75公分高的跳台出發入水,是否仍會發生本件意外,檢察官未能舉證加以證明。

此外,教育部對比賽用池,雖於101年間通令應符合至少1.35公尺深的標準才  能進行跳台出發入水,但就訓練比賽選手所用的高中及以下的訓練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鑑定證人說詞,當時並無明確規範水深的統一標準,且多數學校亦未達此標準,自不能在規範模糊甚至欠缺的情形下,認定被告等人違反安全規範,而有法定注意義務的違反或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情事。

這件意外事故發生後,教育部體育署固曾以公函宣示訓練池仍應盡量按照比賽池標準設置,但仍不能以此事後「亡羊補牢」的宣示或公告,作為被告等人「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之依據。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既未充分證明被告等人讓張生及該高中游泳隊隊員在該校內泳池進行跳水出發練習有過失或應作為而不作為,自應諭知被告6人均無罪,原審認定鄭姓教練等3人有罪部分,於證據的取捨有所不當,該3人之上訴有理由,應撤銷改判無罪,另原審認定無罪的3人並無違誤,應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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