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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監受刑人獄中投票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罕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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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監受刑人獄中投票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罕見開庭審理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案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聲請在台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其行使前開選舉投票權,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最高行罕見的將在明(14)日開庭審理。

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想參加明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於是向北高行對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

林姓受刑人主張,中選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其為年滿20歲國民,現於台北監獄執行,戶籍於108年12月遷入北監,無其他遭剝奪選舉投票權之情形,為總統、立委選舉之選舉權人,但是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

林某主張,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相對人中選會、相對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舉行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相對人中選會及桃委會卻函覆「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某認於該選舉之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北高行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以具體實現憲法揭示的民主原則。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徒等權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同時,一名選舉人投票所需時間不過數分鐘,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費時查證,整體投票所需時間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時的戒護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的維護,可請求其他機關與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無窒礙,外部監督部分,也可運用科技設備方式輔助,因此裁准林姓受刑人的聲請。

桃園市選委會對北高行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後,罕見將對假處分抗告案開庭審理,明天上午10時,由雙方到庭陳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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