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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員警執法施暴判賠30萬 上訴二審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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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員警執法施暴判賠30萬 上訴二審被駁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分局警備隊潘姓員警執行勤務時見到曹姓民眾騎機車逆向行駛,趨前進行酒測發現酒精反應,進行生理平衡測試時,曹某感覺被刁難,當場辱罵2名員警「你們這些廢物」,遭潘姓員警上銬壓制並拖行受傷,曹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潘員損害賠償,新北地院判賠30萬元,潘員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15)日以潘員「故意」違背職務,對被曹某身體為傷害行為,駁回潘員的上訴確定。

曹姓民眾是108年3月26日下午7時3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交岔路口,因逆向騎乘機車,為時任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警備隊的潘姓員及王姓員警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7毫克,並對曹某實施生理平衡測試,曹某認為遭刁難憤而當場對2名員警侮罵「你們這些廢物」。

曹某起訴主張,王姓員警見狀即將他逮捕並上銬,不料潘姓員警明知他當場並未抗拒逮捕,且雙手已上銬無反抗能力,不符合實施管束要件,僅因不滿遭他侮罵,竟在下午7時48分至57分許,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抓住他雙腳拖行至路邊,再以其大腿及臀部壓在他頭部及肩頸部位約8分鐘,壓制期間並刻意晃動身體使他臉部及身體與地面磨擦,造成他受有右臉、左耳、左膝、雙手擦傷、頸部挫傷等傷害。他因此罹患憂鬱症,請求潘員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新北地院民事庭判潘姓員警賠償30萬元,潘員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潘員因本件傷害事件,經刑事判決認定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潘員並未上訴,該刑事判決已告確定,潘員故意傷害曹姓民眾之行為已可認定。

同時,勘驗警方密錄器光碟內容及證人王姓員警的證述,可知曹某當時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的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或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潘員抗辯他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曹某行動,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並不可採。

且潘員以其大腿及臀部壓在曹某頭部及肩頸部位約8分鐘,壓制期間並刻意晃動身體使曹某臉部及身體與地面磨擦,致其受傷的行為,亦難認是合法的管束行為,自非依法令之行為。

合議庭並認定,潘員辯稱曹某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向其請求,也乏依據。因此駁回潘員上訴,維持判賠30萬元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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