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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陳抗選驅離受傷 二審仍判北市警局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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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陳抗選驅離受傷 二審仍判北市警局國賠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反核群眾103年上街要求立即停建核四,占據台北市忠孝西路,遭警方用水車噴水驅離群眾,事後受傷者提告要求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須賠償受傷的12名群眾42萬元,及1位民眾音響設備損害3萬4000元。7名民眾仍可上訴。

這起陳抗發生在103年4月27日,由民間團體發起的集會遊行活動,訴求停建核四,參與民眾於台北市忠孝西路以靜坐等和平方式進行,台北市長郝龍斌於當晚對警察機關下令於翌日上午前讓交通恢復正常;警政署長王卓鈞調派警力支援並坐鎮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指揮監督。警方於28日凌晨2時42分許開始執行淨化任務。

男子沈柏耀等人起訴主張,因警方未依集會遊行法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強制驅離即屬違法,參與活動之洪姓民眾等12人因受警察攻擊而受傷,童姓民眾遭警察毀損其音源線2條及取走其2個擴音喇叭,林姓民眾則遭警察壓制而受傷。依國賠法起訴請求國家賠償。

一審判市府應賠12人1至6萬元不等金額,共計42萬元,市警局則因沒收損壞音響業者的喇叭賠3萬4千元。

雙方都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反核活動雖經忠孝東、西路派出所所長以群眾佔據道路影響交通為由,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非該管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所為,自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北市市長令警察機關強制驅離活動參與群眾,自非合法。

北市府應就參與群眾在強制驅離過程所受損害負國家賠償責任,行政院、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則非賠償義務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審酌12名民眾以參與和平集會方式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及其等身分、加害方式及受害情形等各種情況,判賠42萬元。北市警局須賠1位民眾音響設備損害3萬400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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