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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4500萬元本票 賽德克導演魏德聖遭郭台強查封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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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4500萬元本票 賽德克導演魏德聖遭郭台強查封不動產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以電影「海角七號」走紅,並拍過嘉義農林棒球隊為主題的台灣電影「KANO」導演魏德聖,在拍攝號稱史詩級電影「賽德克.巴萊」時,與曾出資的中影、鑫鴻國際投資董事長郭台強發生財務糾紛,郭持魏與其所有的果子公司共同簽發的金額4500萬元本票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將查扣魏所獲補助款、薪資,同時命地政機關查封魏的不動產。

郭台強是持魏德聖在110年7月7日簽發的金額新台幣4500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授權持票人填載的本票一紙。111年11月30日向魏提示請求付款未果,於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獲准。

魏德聖對此向北院提出抗告及再抗告,主張郭台強的關係企業中影公司,就電影賽德克巴萊製作案,在100年5月2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由中影公司給付魏德聖的果子公司4億191萬餘元作為果子公司轉讓其享有電影賽德克巴萊之部分著作權之對價,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

魏德聖主張,長年來該電影收益由中影公司收取,獲利頗豐,中影公司竟趁其拍攝影片忙碌之際,要求他再簽發4500萬元本票提供擔保,但是郭台強從未支付電影著作權的買賣價金或借貸債務金額給他,魏德聖簽發本票乃迫於中影公司帳務要求,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4500萬元本票未載明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郭從未向他提示這張本票原本請求付款,郭就提示本票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以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法院以郭台強提出4500萬元本票為證,經法院形式審查,屬有效的本票,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且本票形式上觀之,已具備本票要件,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兩度駁回魏德聖的抗告,並裁定進行強制執行,對魏及其創辦的果子電影公司發出查封命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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