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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性犯罪遭通緝 北檢核發首張被害人保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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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性犯罪遭通緝 北檢核發首張被害人保護命令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7月1日施行以來,台北地檢署核發首長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是繼士林地檢署之後,全國第二張被害人保護命令,士檢及北檢的保護命令,被禁止的被告都是性犯罪,如果違反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徒刑。

法務部指出,犯保法「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羈押替代處分的特別規定,並寫出適用的案件類型,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可以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強化對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的保護,也可以命被告遵守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藉由保護命令及刑事處罰規範,可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全維護。

士檢的保護令是一名被告涉嫌以性影像恐嚇被害人,檢察官依據蒐證結果,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而諭知交保,但為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7月14日核發全國第一張「112年度犯保令字第1號」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北檢的保護令則是一名男子疑對家庭成員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台北地檢署因傳喚不到,發布通緝,男子日前遭警方通緝到案,北檢內勤檢察官訊後,為保護被害人安全,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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