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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興牙材詐貸案 何宗英再被判刑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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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興牙材詐貸案 何宗英再被判刑6年10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鼎興牙材公司從97年起就陸續以向牙醫診所借用支票等方式向銀行詐貸,且一犯再犯,公司負責人何英宗一審分別被判刑18年、9年2月,目前在高院審理中,何英宗及財務及業務主管江美玉、張譽瀚另涉向永豐銀行詐貸18億7990萬元,被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5)日判何徒刑6年10月;江美玉6年;張譽瀚5年。可上訴。

鼎興牙材97年出現資金缺口,何宗英指示江美玉向多家牙醫診所借用支票,涉案牙醫診所即配合開出3000萬元至8億元的支票,協助鼎興向9家銀行、4家租賃公司貸款322次,詐得37億元。

何宗英、江美玉又持續利用與華南銀高層的連襟關係,向華南銀行、台灣工銀租賃詐貸,造還成6億元的銀行呆帳。

何英宗又在103年以支票作擔保,請江美玉向多家牙醫診所交換同額支票,製造虛偽的交易金流,再陸續向永豐銀詐貸18億8000萬元,與相關債權銀行或租賃公司「借新還舊」。

北院就永豐跟的部分審理認為,何宗英身為鼎興集團實際負責人,為圖己利,竟長期以偽造之合約、協議等私文書,並持非屬集團實際交易往來所取得之支票等方式施以詐術,向永豐銀行詐取鉅額款項,以及詐得免除提供足額擔保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造成永豐銀行受有額損害,嚴重破壞金融體制及社會經濟秩序。

且何宗英所為嚴重損及各該牙醫診所、牙醫師、台大醫院、林立德醫師,以及各該銀行審核貸款案件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不過,考量何英宗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犯罪期間,尚有陸續償付款項,永豐銀行損失已獲相當程度之填補,因此判處何宗英徒刑6年10月。江美玉、張譽瀚2 人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但考量2人沒有前科,素行尚佳,江美玉又罹疾患,因此判處江美玉徒刑6年;張譽瀚5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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