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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陳庭妮之父欠稅拒繳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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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陳庭妮之父欠稅拒繳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藝人陳庭妮之父欠稅拒繳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陳庭妮的父親陳奕樑所經營的「豪嘉食品有限公司」,滯欠95至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8至99年度營業稅,合計418 萬餘元未繳,經中區國稅局於96 年間陸續移送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不料,他就是不肯繳稅,甚至將公司千萬匯出至紐西蘭、澳洲等地,執行人員認陳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幾經努力將陳奕樑拘提到案,並解送彰化看守所執行管收。

彰化分署表示,陳奕樑自95年起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合計418萬餘元,其在擔任負責人期間,將95年盈餘117萬餘元全數分配予股東,隔年國稅局將稅單送達後,陳奕樑卻提領公司存款93萬餘元,還將高達美金48萬餘元匯出至紐西蘭、澳洲等,用來支付購買牛肉的貨款,卻不繳納欠稅。

之後,彰化分署執行人員蒐證發現,陳奕樑的豪嘉公司因停業半年以上,99年12月底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不過他101年另起爐灶,以妹妹的名義開設冷凍食品有公司,又繼續經營冷凍食品批發業,顯見陳男有能力處理豪嘉公司的欠稅卻屢稱已高齡70餘歲無工作能力且生活經濟狀況不佳為由故意擺爛不繳。

執行人員認定陳奕樑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隱匿及處分之情事」的聲請管收要件,於110年9月23日向彰化地院聲請管收陳奕樑。不過,遭法院以管收原因距今時日久遠,且無法判定豪嘉公司現有履行能力,以無管收必要為由駁回聲請,之後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抗告程序又被駁回。

不過,在執行官努力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程序,發回台中高分院後,終於獲准管收陳奕樑。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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