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李盛雯/台北報導
為使壽險業得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進而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近日發布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彙整壽險業者外匯避險操作實務需求,規劃修正應注意事項有關外匯準備金上限及沖抵下限規範、以及新增傳統避險成本提存(沖抵)機制等三項規定,有助於協助壽險業者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平穩避險成本,進而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
金管會表示,111年底新台幣兌美元匯率相對於110年底貶值幅度為9.83%,壽險業外匯準備金之累積餘額為新台幣2289億元,較110年底439億元增加1850億元,顯示111年新台幣大幅貶值致該準備金提列金額鉅額增加之特殊情形;另111年壽險業外匯避險成本在台美利差擴大下逐步攀升,壽險業因國外投資占其資金相當比例,須審慎落實匯率風險管理並採取相關避險措施,所以因應壽險公會建議,研議修正應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
金管會指出,修正重點分別是,修正外匯準備金累積上限規定:現行規定外匯準備金累積上限為當年度年底壽險業國外投資總額之9.5%,考量改以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為計算基礎,較符合壽險業實務外匯避險操作管理實務,且以95%信賴水準計算1年外匯風險值(VaR 95%)也符合RBC風險資本計算邏輯,爰修正壽險業者外匯準備金當年度累積上限為其前一年度國外投資淨曝險平均部位以95%信賴水準計算之1年外匯風險值。
新增傳統避險成本提存(沖抵)機制:考量外匯避險成本率長期而言跟景氣循環一樣具有週期性,為使外匯避險成本趨於穩定的長期平均,於避險成本相對低廉時額外提存外匯準備金、相對高昂時額外沖抵外匯準備金,發揮外匯準備金晴天儲糧雨天撐傘之特性,爰新增傳統避險成本之額外提存(沖抵)機制,即當月1年期新台幣兌換美元換匯(Currency Swap)交易之平均避險成本低(高)於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時,應以當月傳統避險本金*(避險成本率低於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之差額/12)*額外提存(沖抵)比率25%。
修改沖抵下限規範:現行規定外匯準備金每月月底餘額不得低於沖抵下限,即Max{前1年累積餘額,自101年~前1年各年底累積餘額平均值}*20%。因111年外匯準備金餘額大幅增加為2289億元,倘依現行計算公式,將使112年於原規定之沖抵下限大幅提升為458億元,約為外匯準備金機制自101年實施以來之平均沖抵下限金額119億元之3.8倍,且一旦觸及沖抵下限,業者後續需回復至沖抵下限3倍之外匯準備金金額極高,恐影響外匯準備金之提存沖抵功能。爰修正外匯準備金沖抵下限為前5年度平均每月固定提存金額之6倍(約139億元),相當於自101年實施以來之平均沖抵下限金額。
此外,根據銀行局統計,截至112年1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台幣9兆2767億元,較上月底減少65.43億元。
112年1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64.79%,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68.99%,分別較上月底之比率減少0.53及0.49個百分點;另112年1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26%,與上月底相同。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對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營運資金,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照片來源:翻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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