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指摘陽信違法放貸 168周報發行人二審判徒刑5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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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指摘陽信違法放貸 168周報發行人二審判徒刑5月
不實指摘陽信違法放貸 168周報發行人二審判徒刑5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陽信銀行在108年7月及8月分別被「168周報」以標題「驚傳陽信銀行承接致和園貸款36億」報導內容包括「惡質承攬貸款,陽信恐列被告」及「陽信銀行麻煩大了,以後訴訟不斷,永無寧日」,陽信銀行提告168周報發行人翁立民,士林地檢署依妨害銀行信用等罪起訴,一審被判刑5月、得科罰金,高院今(1)日駁回翁的上訴,維持徒刑5月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翁立民是一般民眾得在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等管道購買閱覽「168周報」媒體刊物的總編輯兼發行人,負責該周報刊登文章內容之查證、審稿、文章刊載與否及標題設定等決策,理應知悉媒體報導前,應善盡平衡查證消息來源及事件內容是否符合事實之義務,如果無相當理由確信消息之真實性,即不得任意虛構情節或誇大其詞而為報導。

不料,翁未取得所刊文章內容的客觀事證,即與真實姓名不詳筆名「向雲天」之成年人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妨害銀行信用之犯意聯絡,針對陽信銀行,接續在108年7月27日及8月10日的168周報內,刊載內容「驚傳陽信銀行承接致和園貸款36億」的不實之報導文章而進行販售散布,具體指摘陽信銀行有違法放貸、高額退佣收賣銀行高層、明知涉訟中權利未定之擔保品卻仍核貸新台幣36億元等損害陽信銀行商譽信用之情。

高院審理時,翁立民雖否認犯罪,但是陽信銀行放貸的擔保品權利歸屬,已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並無疑義,被告卻仍於「168周報」內做不實指摘,其辯稱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不可採。

高院合議庭認為,士林地院一審認為事證明確,衡酌被告翁立民曾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7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僅1年多即再犯本案,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再審酌被告未與陽信銀行達成和解之犯罪態度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被告雖提出辯述,但是合議庭認其仍未盡查證義務,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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