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鹽水區莊姓里長候選人涉嫌現金買票賄選,台南地檢署24日指揮警調人員搜索約談,莊某卻落跑,26日投票當天,莊某主動到南檢投案,檢察官訊問後認莊某涉犯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今(27)日裁准羈押禁見。
莊姓里長候選人被檢舉為求能順利當選,以一票2000元之代價,在10月到11月間,分別交付賄選現金給具有選舉權之謝姓里民等4人,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冠霖與錢鴻明於是在24日指揮新營分局、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前往莊姓里長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賄款8000餘元,並傳喚選民10餘人以釐清案情。收賄選民繳回賄選金額5000餘元。
不過,莊姓里長候選人得知檢、警、調偵辦此案,隨即躲藏不知去向,遲至投票日下午始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莊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27日凌晨,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莊某矢口否認有檢方聲請書所載犯嫌,但是查聲請書所載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嫌,有證人證詞在卷可稽,且有部分繳回之賄款等證物扣案可佐證。並參酌被告在台南市調查處調查中尚否認交付謝姓證人金錢,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是借謝姓證人4000元等語,供詞反覆,顯有不實。
再參酌證人等分別接受被告莊某金錢,與被告間無任何怨隙,並無故意攀誣被告之可能,他們都一致證稱被告行賄等語,均堪採信。
再被告如無賄選之意,為何於11月24日知悉檢警調查時不出面接受詢問,反而逃避警調之調查,再於與警調聯絡時掛檢調人員電話,並遲至同年月26日,始出面接受調查,顯與常理有違,顯見本案案發後被告確有畏罪卸責一度逃亡之事實。依此,足認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涉犯聲請書所載之犯嫌重大。
同時,被告矢口否認犯嫌,有畏罪卸責一度逃亡之情形,而本案經檢察官調查,當案情日趨明朗之際,被告因畏罪恐再次逃亡之機率勢將再增。又本案已查獲之證人部分,雖均已經檢察官訊問,亦已扣得部分證物,但是,隨檢察官偵查程序之進行,該證人等是否尚需檢察官補充訊問或另有證物尚待扣案,均未可知。
且被告是否另行行賄他人?是否尚有金主存在,均尚待檢察官調查,被告否認犯行,且與證人等及尚未查明可能存在之行賄對象,均居住於同一選區,確存有串供、滅證之可能性。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經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檢察官顯難順利進行偵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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