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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溯溪責任險派得上用場?江永昌:內容不符合需求
登山溯溪責任險派得上用場?江永昌:內容不符合需求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今(14)日於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就體育署擬強制山域活動業者投保責任險之政策提出商榷。會上並有山岳界團體、專家,以及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代理體育署署長)、保險局施瓊華局長、行政院消保處、產險公會代表蒞臨,共同討論山域活動合適的風險分散機制。

教育部體育署去(2022)年公告之「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登山、溯溪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違者除依消保法開罰外,於發生事故時,亦須以規定之最低投保金額計算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江永昌認為,體育署保護消費者的立意固然正當,卻忽略了目前通行的責任險並不符合登山溯溪活動之需求:責任險所要填補的,是「人為」疏失所導致的事故,然而野外活動的風險卻主要來自大自然本身的環境變化,颱風、豪雨、地震、乃至自然風化所造成的地形鬆動,往往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因子;而有經驗、訓練合格的領隊,極少成為野外活動事故的有責之人。強制要求投保責任險,成為恐成為業者和消費者無謂的負擔。

江永昌指出,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這幾年各自制定發布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都只要求領隊應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並沒有要求投保「責任保險」。而高雄市的「高雄市山域事故救援管理自治條例」更沒有任何強制保險要求。實際上目前山域活動業者於投保責任保險時,也面臨產險公司因野外風險因難以估計而承保意願低落。

產險公會沙克興秘書長表示,是否強制山域活動業者投保責任險,產險業界並沒有立場,而應回歸責任險的本質,視登山事故的典型原因是否在法律上會被歸責於業者、再考慮是否強制業者投保。

保險局施瓊華局長則以強制汽車責任險、以及水域遊憩活動強制投保責任保險為例,指出目前責任險之功能已由「保障業者」擴及至「保障受害第三人」。

江永昌強調,無論水域遊憩活動的強制責任險、還是強制汽車責任險,都是業者/駕駛縱無過失、仍有理賠,這與一般責任保險「業者有過失須賠償、保險公司才理賠」的邏輯並不相同,很難直接援用、聲稱強制登山業者投保責任險可以保障到參加登山活動的消費者。

江永昌認為,管制上應該區分有營利性質的業者,可以對其設計合適的責任險;但非營利性質的協會不應被強制保險,而應參考日本、德奧等國家,由山岳團體成立類似互助金的制度、分攤風險。而無論是否強制業者保險,教育登山民眾為自己投保登山綜合險才是最根本的。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黃理事長呼籲,臺灣應仿效尼泊爾、鼓勵成立登山服務公司,讓登山業由「暗」轉「明」,而合法登記業者的角色,將能輔導、教育、督促活動參與者投保登山綜合險。

體育署林哲宏副署長表示,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目前仍在修正中,由於各方意見仍分歧、後續還會再與業者及相關團體研商。

照片來源: 記者潘永鴻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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