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r波特王分手前東家 智財法律師立委:需多留意聘僱合約 - 匯流新聞網

NEWS

YouTuber波特王分手前東家 智財法律師立委:需多留意聘僱合約
YouTuber波特王分手前東家 智財法律師立委:需多留意聘僱合約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台北報導

台灣YouTuber「波特王」2日宣布已經離開原經紀公司,原來粉專的管理權限遭移除,波特王則在2月21日搶先註冊「波特王」商標,有網友因此懷疑此事引爆雙方不愉快,前東家亦發出聲明諷刺。對此,智慧財產權法律師出身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特別分析該事件,需多留意聘僱合約,搶先註冊未必能夠合法取得商標。

李貴敏說,網紅經濟當道,越來越多年輕朋友在網路平台嶄露頭角,甚至一夕之間成為網路紅人,連帶讓商務糾紛,甚或商標爭議浮上檯面。不久前,她才跟大家分享蘇打綠商標爭議案例分析,最近又有網紅跟自己前公司間的粉絲頁、藝名權利與商標註冊爭奪等問題,都值得在網路與新創、文創事業努力奮戰的年輕朋友們參考。例如有網紅以為離開原來的東道主後,可以搶先部署註冊商標。但是,商標的註冊登記並不是搶先就絕對沒問題的。至少有下列幾個面向,值得大家注意。

李貴敏指出,聘僱合約對於各類智財權多有明文規定,且多約定屬於僱主所有;畢竟,僱主業巳投入相當的資源。所以,受僱的網紅們一定要注意,如果你跟東道主間曾簽訂聘僱合約,且合約裡對於智財權已有歸屬約定時,一定要先看淸楚,免得吃力不討好。不但拿不到想要的權利,還落得違約賠償的下場。

李貴敏提到,如果這個註冊的商標,曾有類似商標存在,類似世界著名商標,或是跟其他著名的藝名、筆名、姓名或是與著名的公司行號、商號、標章等名稱類似,而足以導致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就有可能會構成《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不得註冊」的情形。另外也可以依《商標法》第48條,即便已經申請了商標登記,只要在商標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去異議,讓這個商標沒有辦法取得登記。

李貴敏強調,就算是商標已經登記之後,按照《商標法》第57條規定,對於前述等會使消費者混淆的商標,即便申請人巳取得商標註冊,利害關係人還是可以在其後申請評定該商標無效。只是,除了惡意登記商標者外,評定無效的時間限於5年。這也是我們在蘇打綠案件中法院判決所看到的。

她特別提醒,員工跟東道主不歡而散時,真的要特別注意搶先登記商標,未必就能夠合法取得商標。提醒大家還是要先回去看一下,以前的聘僱合約有沒有智財條款,再看看有沒有商標法30條不得註冊的情形;更要注意不要使用未經合法授權的商標,才不會構成侵權行為而需擔負刑責與民事賠償責任。

照片來源:截自波特王YouTube影片、CNEWS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轟陳時中防疫髮夾彎 黃希賢:對得起3000多條人命?

柯文哲:92共識 那個時代已經過去了!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