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台商鄭文逸與友人,涉嫌炒作國內知名大同公司股票,刑事部分鄭男與秘書、友人等,分別被判刑13年6月、3年8月、4年6月、9年10月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也為投資人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結,計算鄭男等人操縱股價造成股市投資人的損失,判決須連帶賠償投資人6386萬3634元,可上訴。
法院調查,鄭文逸是在中國經商、投資的台籍商人;秘書張湘羚則於2011年起,擔任鄭文逸秘書職務,負責處理股票交易事宜;鄒興華則是鄭文逸的朋友;林振興長期從事股票投資。4人由於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台北地院依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月,張湘羚3年8月,鄒興華4年6月,林振興則判刑9年10月。
法院表示,鄭文逸觀察股票上市的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代號2371),股價長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場嚴重低估,認為公司股票實為值得投資的標的,於是在大同公司2017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之際,爭取董、監事席位以監督之名,介入公司經營,並預料董、監事席次之爭,有意掌握大同公司經營權者勢必有大量購入股票需求,企圖利用購買大同公司股票,爭取董監事的機會,趁勢炒作大同公司股價以牟利。
鄭文逸、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等人,涉嫌共同意圖抬高大同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造成該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由鄭文逸、鄒興華利用可實際持有掌控的所有帳戶,親自或委由張湘羚以電話聯繫營業員,依指示價格、數量下單買賣大同公司股票。
鄭文逸為籌措更多炒股資金,又指示張湘羚向不知情股市金主墊款;另外透過張姓友人認識林振興後,也說服他利用可實際持有掌控的所有帳戶,共同下單買賣大同公司股票。鄭文逸甚至先後於2016年底、2017年2月間,投資設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一樣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酌鄭文逸等4人,以連續互為買賣而相對成交,以及高買低賣方式,操縱大同公司股價,製造該股交易活絡的假象,引誘不知情投資大眾買進交易,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混淆投資人判斷及市場供需價格,造成大同公司股價悖離市場機制。
考量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等3人各自因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分別獲有12億5717萬5304元、3億897萬1320元、2568萬3450元的不法所得,再衡量鄭文逸等4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自的素行,分別量處判刑。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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