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57歲陳姓公司負責人,涉嫌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260萬餘元,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的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陳男明知公司應負有法定納稅義務,不僅不繳納稅款,還計畫變更人頭負責人解散公司,甚至提領了公司帳戶存款高達1400萬餘元。今年7月12日新北分署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陳姓負責人剛入管收所,隔日就立刻籌款先繳了百萬元稅款,餘款辦理分期並提供了擔保品,這才重獲自由。
新北分署表示,陳男自2008年開始經營電子材料公司,是公司代表人也是唯一董事及股東,明知公司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義務,卻於2011年7月間找人頭變更負責人登記,隨即將公司解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2012年將案件移送執行,經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公司解散登記後短短2個多月期間,銀行帳戶就遭提領一空,提領現金近30筆,金額累計高達1400萬餘元。
執行官進一步追查,新北地方法院於陳姓負責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中,曾認定陳男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新北分署於今年7月12日通知陳男到場說明,所提領大額現金的流向用途,但陳男僅稱時間太久不復記憶,完全無法解釋資金去向,明顯與常情有違。
行政執行官詢問後認定陳男應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卻不履行,而且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財產的情形。又未提出合理清償方案,即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裁准管收陳男3個月。新北分署將陳男解送至管收所後,隔日他就立刻找親友籌到了百萬元,餘款同時辦理分期繳納並提供相當擔保,這才免除繼續管收之苦。
新北分署呼籲,誠實納稅才是正道,應自動繳清欠款,或辦理分期繳納,勿心存僥倖,輕忽行政執行官辦案之專業與決心,以脫產之方式規避執行,等到被祭出管收之強制處分手段才想繳納,就不免遭受一頓牢獄之災。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更多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