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座林鴻明涉掏空遭判刑 高院限制出境出海8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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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1董座林鴻明涉掏空遭判刑 高院限制出境出海8月
前101董座林鴻明涉掏空遭判刑 高院限制出境出海8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台北101董座林鴻明涉嫌掏空原名「林三號」的上市公司「金尚昌」,遭法院判刑,林鴻明不服一再上訴,今年二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不利益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億500萬元。林鴻明不服再提上訴,高院卻審酌他有逃亡之虞,裁定從5月1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認為,林鴻明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遭判刑與沒收犯罪所得,罪名事證明確,審酌應執行有期徒刑長達8年,刑期甚重,應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高達3.05億元,數額亦鉅。衡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及林鴻明是國內知名企業界人士,具相當社經地位及影響力,財力亦豐,逃亡海外另起生活應非難事,逃匿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的主觀動機甚強,逃亡可能性甚高,是有相當理由懷疑他有逃亡之虞。

經權衡為能有效行使國家刑事司法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而林鴻明被限制出境出海導致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度甚輕,對訴訟上防禦權亦無何妨礙,認為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及必要。裁定自今年5月1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林鴻明是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尚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後又改名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自民國90年4月間起,已擔任林三號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林三號公司及金尚昌公司營運、財務事項的決策。

法院調查,林三號公司前於民國88年9月間,提供公司名下台北縣淡水鎮內的米蘭段59筆土地,設定合計新台幣9億600萬元抵押權為擔保,向中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億5500萬元,借款期間約3年餘,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因從民國90年4月間起未能正常繳息,經中聯信託於民國90年10月31日轉列催收帳款。

林鴻明因覬覦土地的潛在開發利益,擔心土地遭其他債權人查封,竟先將土地分別出售過戶給3個人頭戶,在林鴻明等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的操作下,林三號公司僅收到1125萬元,未能藉處分土地以達免除或清償對中聯信託債務,就喪失了這59筆土地的重要資產,也遭受7億7873萬元的重大損害。

另外,林三號公司於民國87年10月間,提供公司名下的台北縣淡水鎮水仙段13筆土地,設定12億1000萬元抵押權為擔保,再向中聯信託借款11億元。公司又從民國90年4月間起未能正常繳息,經中聯信託於90年10月31日轉列催收帳款。

林鴻明又涉嫌以100萬元代價找來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4年6月23日參與中聯信託不良債權的議價,就水仙段13筆土地所擔保的債權以7億5000萬元、米蘭段土地所擔保的債權以4億5000萬元,合計12億元提出報價,中信聯託也同意債權讓售,在白天鵝公司付清尾款及代墊費用時,轉移這些不良債權。而「白天鵝」再將債權,轉移到林鴻明以人頭成立的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未付清價款,中聯信託未將債權交割給白天鵝公司、啟揚公司。

林鴻明於民國94、95年間,以白天鵝公司及啟揚公司等名義,為林三號公司清償米蘭段土地擔保的部分債務,又以人頭開立支票給「金尚昌」公司,清償米蘭段土地的部分餘款,合計共4億8498萬元。這些都是林三號公司因移轉米蘭段土地給人頭買家所回流的款項,因此林鴻明可實際支配的犯罪所得為3億500萬元。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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