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涉嫌於自2016年1月份起至2018年1月份止,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以雷神投資公司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或平面媒體,發表股市分析及投資建議文章或影片。台灣高等法院依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的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雷神投資公司林姓負責人,曾於2016年間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間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現仍於緩刑期間內。
林姓男子仍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自2016年1月份起至2018年1月份止,以雷神公司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或平面媒體,發表股市分析及投資建議的文章或影片,遊說網友加入「雷神投資有限公司」line群組,以分別繳納新台幣1000元、6000元、1萬8000元、3萬元、3萬6000元等不同方案,成為不同等級的付費會員,即可接收林姓負責人以line個別訊息所提早告知推薦的個股訊息。
判決書表示,林姓負責人以名為「雷神即時股訊群」、「雷神盤中訊」line傳送每日股市建議下單的股票代號及買賣時點等分析推薦意見,招攬收費會員,兩年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牟利,共計從中獲取50萬4000元的個股分析推薦意見費。
法院調查,雷神公司非為經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的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交易輔助人、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而林姓負責人於2002年9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登錄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業務人員,曾於2012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14日受金管會處以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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