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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開車肇事酒測超標 妻連坐罰6萬不服上訴法官判撤單
夫開車肇事酒測超標 妻連坐罰6萬不服上訴法官判撤單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對夫妻於去年開車行經台北市大同區附近,不慎在路口與行人擦撞,開車的王姓丈夫疑因宿醉,酒測值仍有0.46MG/L,同車的楊姓妻子由於是車主,現場員警依「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禁駛」的違規行為,開單告發楊姓妻子罰鍰新台幣6萬元,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楊姓妻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王姓丈夫開車時意識清楚、舉止正常、身上也沒有散發酒味,並無任何異樣或不適宜開車情形,撤銷妻子罰單。

判決書指出,王姓丈夫於去年11月19日下午1時許,開車載著楊姓妻子行經台北市大同區,疑與路人擦撞交通事故。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測得王姓丈夫酒精濃度為0.46MG/L,而且查明車主為楊姓妻子而且為同車乘客,認為楊姓妻子涉及「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而不禁駛」的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開立單告發,罰鍰6萬元,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楊姓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判決書表示,她主張酒精代謝情形因人而異,一般而言,以1瓶300毫升啤酒,一般人需要2至3小時代謝完畢,以每公升0.1毫克酒測值計算,人體肝臟則需要6至7小時代謝,丈夫飲酒時間為去年11月19日約凌晨零時,開車時間則是當天的下午1時許,已間隔長達約13小時,遠超過一般人酒精代謝時間。

開車前丈夫意識清楚、舉止正常、身上也沒有無散發酒味,沒有任何異樣或不適宜開車的情況,因而確信丈夫體內酒精已代謝完畢,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所稱之「明知」要件不符。

法官依現場員警勘驗過程,也發現肇事的王姓丈夫,當時臉色及肢體外觀上均未呈現酒容或意識不清的情事,當天實施酒測的員警也證實,當時並沒有聞到駕駛身上有酒味、意識清楚,外觀與一般人並沒有差異,一開始也沒有懷疑駕駛有喝酒,看起來蠻正常等。

判決書表示,楊姓妻子雖知道王姓丈夫於案發前一晚有飲酒,但丈夫飲酒後已間隔13小時後才開車,而且開車時意識清楚、身上並未散發酒味,亦無酒容。楊姓妻子實在很難知道丈夫體內仍留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所以主觀上不具有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因此撤銷原處分的罰單。

照片來源: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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