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立法委員
今天來談一個「後疫情時代」較為輕鬆,但又帶點嚴肅且需要小心的法律觀念問題。大家都知道,最近因為台灣新冠肺炎疫情得到稍微紓解,且「本土疫情『屢見嘉玲』」的關係,很多人都跑出來進行所謂「報復性消費」的抒壓行為,除了到戶外踏踏青呼吸新鮮空氣外,很多人也很喜歡去唱唱歌、看看電影一下,這其中的問題就會是,在電影院觀賞一部精彩動人的電影時,民眾若攜帶錄音、錄影等影音設備,進行「攝錄」電影情節的畫面,請問,該行為是否合法?
這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關於「重製」之定義如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又,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於電影院內「偷錄」電影畫面及情節,係屬「重製」,若擅自重製電影畫面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仍有可能會面臨有期徒刑或罰金之處罰喔!
所以,隨著現在科技的日新月異與快速發展,錄音、錄影等設備已是唾手可得的狀況下,唯相關創作仍為著作者的嘔心瀝血之作,其創意與巧思,當然要受法律之保障,民眾千萬不可因為貪圖自身便利,隨意竊取、複製他人之作品,這不僅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更有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不可不慎喔。
新聞照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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