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專題報導
台大退休法學教授陳志龍坦言,侯寬仁的問題就是他的舊想法,舊時代的檢察官是強有力的,有羈押、強制處分權,他會認為他是代表一個很強的機關;侯寬仁在當檢察官的時候約30歲,很年輕,但他的想法還沒進展到民主法制時代的檢察官是被節制的。
非民主法治國家檢察官
陳志龍認為,侯寬仁沒有自己是被節制,也要依照法律的想法,所以辦案會做出違反檢察官執行訴追公務也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又違反了證據法則,也違反檢察官不能夠在偵查階段,都還沒定罪就放消息。陳志龍說,鋪天蓋地抹黑是任何法律人都不能做的行為,結果侯寬仁竟做了,所以他已經不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檢察官。
侯寬仁所做所為違反刑事訴訟法,陳志龍指出,刑事訴訟前面有說有利不利要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有保護的措施,要告知罪名,有利的事項也要告知,然後偵查階段不能還沒定罪,就把很多東西都講出去,檢察官不能捕風捉影。
侯寬仁的刑訴沒好好學
陳志龍強調,侯寬仁把媒體當先遣部隊,放一些消息給媒體,媒體因不清楚,而認為檢察官講的應該都對,就發布新聞了。他覺得:「如果侯寬仁的刑事訴訟法再好好學的話,就不應該這樣子,他的刑事訴訟法沒學好!」
另外,陳志龍還提到,台灣司法制度有問題,法官不應該有一個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操控人事、升遷,就像軍隊的控制制度,所以它整個是來自於以前的皇權時代;法官一直升遷,升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又有一線希望可以升到大法官,但是整個問題就是人一有希望,就放棄理想,就會有問題。
偵查公開 方便被告攻防
陳志龍表示,其實檢察官制度在台灣也被扭曲,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是在保護被告,不可以把還沒確定的案件直接跟外面講;真正來講是偵查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要公開,他才知道你指控他什麼,所以刑法刑事訴訟法95條規定要告知罪名,既然要告知罪名,偵查的階段要針對罪名來問,所以應該改成偵查筆錄可以拿回家;現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跟辯護律師不能看偵查筆錄也不能拿回家,但是檢察官卻把筆錄公開給無關的人,這個問題是檢察官違法將偵查秘密洩漏給別人;檢察官不懂得保護犯罪嫌疑人的秘密,違反偵查不公開,就應該要被治罪。
被告出庭以後,檢察官問他什麼東西,他都不能講出去,否則就是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但是檢察官自己講就沒事嗎?陳志龍認為,哪有這種道理,別人不能講,結果檢察官講給記者知道?他表示,應該要讓被告知道被指控什麼,被告可以公開:「被告不能公開,犯罪嫌疑人不能公開,然後他可以公開很奇怪。」陳志龍解釋,偵查應該要公開的原因是如此被告、犯罪嫌疑人才能夠知道進行到什麼程度,其辯護人才能夠做有效的防衛。
陳志龍指出,只有檢察官才有義務偵查不公開,其他人沒有義務,這才合理;因為檢察官是一個公權力,代表國家,這時候他偵訊的對象還是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本身要保密,不能講出來;無罪推定主義,所以對於被列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者,司法要保護他。
新聞照/影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攝、act1219.org、嘉義市政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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