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寬仁6-6】監院不滿法務部未嚴懲侯寬仁 致外界質疑官官相護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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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6-6】監院不滿法務部未嚴懲侯寬仁 致外界質疑官官相護
【侯寬仁6-6】監院不滿法務部未嚴懲侯寬仁 致外界質疑官官相護

【侯寬仁6-6】監院不滿法務部未嚴懲侯寬仁 致外界質疑官官相護 13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專題報導

侯寬仁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偵辦、起訴「太極門案」涉多樣缺失,經監察院自動調查,報告出爐後函請議處其違失,但法務部處置過程有多項違失,因此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法務部,讓它注意改善。監察院認定,法務部未能依職權詳實審核高檢署的查復結論,並予以明確處置,導致懲處案延宕多年始告定案,戕害檢察機關公信至鉅,有嚴重違失。

監院批違失多 侵害人權

監察院重批侯寬仁的作為,引發輿論強烈撻伐檢察官未依據證據科學辦案、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益、搜索逾越必要程度而侵害人權、不符證據法則、偵查程序有瑕疵、侵害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以及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律師到場,侵害當事人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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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文載明各項違失,監察院均已「調查屬實」,並送請權責委員會審議通過,過程至為嚴謹。但監察院非常不滿法務部,痛斥其有重大違失、衝撞現行五權憲政體制:監院函請法務部懲處侯寬仁,法務部竟視同一般人民陳訴案,轉囑高檢署「重行調查」該員是否涉有違失;法務部早已獲高檢署呈報侯寬仁查無違失的結論,卻向監院表示為避免影響審理中案件,將於相關案件裁判確定後議處,影響監院對該案的處理認定,該部難辭違失的咎責。

符合司改期待 杜絕卸責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應嚴令法務部杜絕類似侯寬仁違失行為逾懲處期間,因而僥倖卸責的情形,並應責成法務部以該案為殷鑑,妥適督導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應兼顧維護人權,以回應國人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待。

糾正案文特別強調,監察院依憲法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經監察院調查委員依客觀調查結果,認為檢察官偵辦案件涉有違法、濫權等違失情事,應予懲處者,被調查人任職機關應即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層報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才合法;高檢署另行指派檢察官進行調查,該項行政調查,竟「全盤翻異監察院調查結論」,「架空監察職權」。監察院批評,此益加深外界對於檢察系統「官官相護」的疑慮。

當年侯寬仁因偵辦太極門案的手法有爭議,經民眾向監院陳情,指他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濫行羈押、違法搜索、不當凍結資產、潛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情事,監委遂申請自動調查。

抄名充被害人 謬誤甚多

調查意見指侯寬仁:搜索扣押時,未管制媒體攝影,侵害當事人權益;未求證屬實,竟依自救會提報的被害人名單「充數」提起公訴;將被害人數算錯、且多名重複出現或早已亡故或陸續退出自救會,偵查作為甚多草率、謬誤;犯罪事證未明朗,竟利用媒體公開呼籲被害人組自救會;對太極門弟子的身體、住宅進行搜索,「搜索理由牽強」,未符刑事訴訟法規定,且逾越必要程度,顯「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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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侯寬仁的缺失尚有,未查明是否被告犯罪所得,即悉數凍結名下不動產;僅依據供述就認定被告畜養小鬼;另部分被害人的指述與證據資料有矛盾,仍據以提起公訴;起訴後,即通函內政部及縣市主管機關,請其通知解散轄內各太極門道館,又去函要求工務單位予以「斷水、斷電」;訊問被告時,未依法通知辯護律師到場。

新聞照/影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攝、act1219.org、嘉義市政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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