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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呼籲:外派行政機關首長者 不適合直接空降成為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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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呼籲:外派行政機關首長者 不適合直接空降成為檢察長

法學專家呼籲:外派行政機關首長者 不適合直接空降成為檢察長 9
▲圖一: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    圖二:前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邱榮舉(戴紅帽者)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今(8)日表示,此次法務部開出6位檢察長職缺,檢察長人選成為焦點。他直言,檢察長是檢察官體系的重點關鍵人物,須為全體檢察官表率,外派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者,不適合直接「空降」成為「檢察長」,否則對檢察系統內部人員不公平。

陳志龍解釋,科技日新月異,犯罪亦然!所以,由非檢察系統,調回檢察系統,不容一下子就擔任「檢察長」;換言之,應該要有「猶豫等待時間」的制度,即從「行政機關」,例如行政執行署、廉政署等,調回「檢察機關」,應先納入檢察官體系,先擔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後,即假以時日觀察其檢察官任內的表現優秀,才可有內部升任「檢察長」的資格。

他還批評,法院組織法的第1條、第5條,卻規定法務部的次級機關有6個,分別是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廉政署、矯正署、最高檢察署、台灣高等檢察署,明目張膽將檢察官降為次級,在全世界檢察官的發展史從來沒有如此過。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則提到,檢察官的「獨立」應該是檢察體系整體地對外獨立,但是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法官辦案是不告不理,檢察官辦案卻可以主動偵查,可以自己主動找案子辦,萬一隨便把人起訴,加上一個罪名:「就算你最後無罪,可能已經8年、10年以後了,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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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

因此,他認為對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更嚴格,至於台灣的自訴制度,不但不能廢,而且要盡量放大,像太極門案,還有很多冤案,回頭到地檢署要告檢察官,案子就不見了,都被簽結掉,連不起訴都不做。張靜坦言,只有自訴才能透過一審、二審、三審,讓案子可以被公開審理。他強調:「我們希望經由一個公開的審理過程來檢驗檢察官、法官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

前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邱榮舉指出,曾擔任過檢察官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就是很不適任的官員,是他帶頭和一群人,知法犯法,違法失職,偽造文書,誣蔑、欺負貧苦的陳青旭。他呼籲,應該慎選檢察官當中所謂優秀的、基於公平正義,經過相當地評鑑的人才,才能拔擢上來。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以視訊參與記者會,他說檢察官是中立的代表,法國憲法規定,檢察官是站著的法官,起訴具有獨立性,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定位,如果完全行政官化是很有問題;根據刑事法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都要注意,選任檢察長應考量他辦過的案子有無專業性、有無依法獨立辦案,這是考量檢察長最基本的要求。

吳景欽直言,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過去任檢察官時,有「司法藍波」之稱,但周人蔘案或是太極門案件,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更涉及筆錄不實,在訊問被告時,又有誘導及逼供問題,亦受到監察院糾正,顯現缺乏專業;更在太極門起訴書裡,直指被告養小鬼,這樣的起訴絕對不及格,這麼多瑕疵不適合當檢察長。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及社會科學系教授曾建元則提到,在現行的制度下,民眾對於檢察長有著更高的期許,因為檢察長對於刑事偵查追訴如果過多不當的干涉,會影響到具體個案的正義追求。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批評,從台灣的政治演變,可發現台灣檢察系統中的檢察官,不是公義代表人,而是統治者的工具:「檢察長當然是很重要的人,如果這個人本身不正的話,他底下的檢察官會更亂。」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談到,把檢察官、檢察長納入行政系統是所有獨裁者最想做的事,然而三權分立時,立法者不能行政,行政者不能司法,三者才能互相監督、制衡;要改革檢察制度,就要改變司法人員的頭腦,檢察官是要保障人權,行政、立法、司法是要保障人權的憲法機構,才是改革最重要的目的。

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陳祖祥提及,有些檢察官喜歡標榜英雄主義,發新聞稿說他兵分幾路,搜索幾個點,帶大批的媒體做SNG採訪,已嚴重違反偵察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若有這樣的行為,不適任檢察長的人選。

新聞照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攝、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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