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偵辦許姓被告搶奪案造成冤獄被彈劾後,監委王美玉、王幼玲建請法務部審酌依法官法規定,將也偵辦許姓被告其他案件,但違失如出一轍,對於重要證據應查而未查即起訴,差點也造成冤獄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交付個案評鑑。
王美玉、王幼玲指出,士林地檢署偵辦許姓被告涉嫌3起騙取手機騎車逃逸案時,許姓被告已否認犯罪,並表示機車被貼廢棄物管理法的單子之後,已被移走,其次嫌犯作案騎乘的黑色機車,與他的機車登記資料是白色不符,檢察官均未查證就起訴他,許多證據是在審理中法院發動調查才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違失情節重大。
許姓被告因車牌遺失,被控告9起騙取手機搶奪案,其中4起新北地檢署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2案,1案台北地院判決無罪,1案判刑10個月確定是冤獄,士林地檢署起訴3案,所幸士林地院法官明察判無罪。兩監委認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違失與蔡甄漪相同,皆不符檢察官「應致力發現真相」的規定。
她們指出,士林分局於104年9月起陸續移送莊男、王男、俞男3案的許姓被告至士林地檢署偵辦,在莊男案,檢察官偵訊許姓被告時,他否認犯罪並表示LD3-XXX號機車被貼了廢棄物管理法的單子,機車被移走了,檢察官不僅未查證所言是否屬實,對於犯嫌作案騎乘懸掛LD3-XXX號車牌的「黑色」機車何以與登記資料為「白色」不同,亦未加以詳查即將被告起訴。
在王男案,檢察官訊問許姓被告,在他回答376-XXX號機車不是他的,亦未對該車牌有任何查證,即併同俞男案(車牌376-XXX)起訴許姓被告。究竟士林地檢署偵辦的3案2塊不同車牌間有無關聯性、376-XXX車牌報案失竊後的偵辦結果及376-XXX車牌的竊取行為人與許姓被告所涉案件是否有關等犯罪事實,是否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的程度,檢察官未經查明,即於104年12月3日提起公訴。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及第9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的規定,其違失情節與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如出一轍。
王美玉、王幼玲另表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許姓被告起訴後移審士林地院,許多證據是在審理階段始由法院發動去函詢調閱,而這些都是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檢察官應查而未查即起訴,幸好3位承審法官善盡查證能事後,判決許姓被告無罪,避免冤案的發生。監察院基於激濁揚清原則,對於3位法官的盡責予以肯定,亦建請士林地院予以嘉勉。
新聞照來源:監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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