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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期貨商違反法規 陳椒華:期貨商應該補償交易人的損失
多家期貨商違反法規   陳椒華:期貨商應該補償交易人的損失

多家期貨商違反法規 陳椒華:期貨商應該補償交易人的損失 5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28)日表示,針對2018年2月6日及2月9日期貨選擇權重大爭議,多家期貨商以「風險指標值」低於規定便逕行沖銷,屬違反法規行為,因期貨交易法第15條明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57條代為沖銷的規定之變更,必須經由核定才生效力。

陳椒華說,法規並無明定「風險指標」,期貨公會更不能以金管會僅「核備」而非「核定」的風險指標,作為沖銷交易人期貨選擇權的依據,金管會應要求期貨商修正102年七月以後才有的「風險指標」契約。另外,為釐清0206、0209期貨選擇權爭議,針對102年7月以前所定的期貨選擇權契約,並未訂「風險指標」,而是高風險時要求補足「保證金」才能砍倉,但是在2018年2月6日及2月9日,期貨商卻未告知交易人需繳交保證金金額便逕行砍倉,明顯違反契約,期貨商應該補償交易人的損失。

而針對102年7月以後的期貨選擇權契約,契約中雖訂有風險指標,但「風險指標」並無法律規範的依據,且期貨商在0206、0209時未通知「風險指標值」、需繳交保證金的「額度」以及合理繳交保證金的『期限』便逕行砍倉。陳椒華再度強調,期貨商應補償交易人的損失。

陳椒華認為,為保障交易人權益,金管會應訂定合理補繳保證金「期限」,且於通知同時亦須包含應補繳的保證金「額度」,並具有足夠時間讓交易人得以繳交保證金,部分個案未高風險告知即砍倉,期貨商也應退還損失。另外,金管會應要求期貨商將合約中關於以「風險指標」、「風險值」等作為沖銷要件的相關內容移除,目前「風險指標」僅有相關函釋所規範,金管會亦僅備查而未核定,並無明確法律依據。

新聞照/影片來源:匯流新聞記者何豪毅、陳椒華立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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