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許淑芬/台北報導
行人交通事故的發生,大多為車輛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年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案件有1萬1,595件,今年截至3月已有3,017件,裁決處提醒汽機車駕駛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6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日前一位計程車司機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遭警察舉發開單,該名計程車司機指稱車子開到行人穿越道時,才看見有人站在人行道上,並以手勢示意他先行,他才配合行人指揮通過。但經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計程車司機沒有暫停並保持距離讓行人先行,而是行人在穿越時自從前方駛過,與司機述說不符,因此判該名計程車司機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103 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並與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約1個車道寬度或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的間隔)。違規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48條第2項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600元。
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接近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且左右察看有無人車,相互尊重和禮讓,提升安全及友善交通環境。
其實這類的肇事爭議非常多,明明轉彎前沒人,到人行道上忽然間就出現了,碰撞行人駕駛者也非願意,有因為A柱導致視線盲點,還有行人欲趕秒數而加速行走速度。對此,駕駛人也有話要說,行人雖然在行人道上有完全的保障,但諸多邊走邊看手機,漫步行人道上的行人,是否要改變行走習慣,專心走路,這也是駕駛人希望政府或相關單位多加對行人宣導。
照片來源: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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