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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你知!測速照相多車入鏡照罰 關鍵在雷達波範圍
報你知!測速照相多車入鏡照罰 關鍵在雷達波範圍

▲(照/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匯流新聞網記者許淑芬/新北報導

一名機車騎士月前收到超速罰單,罰單附上的超速照片中有計程車同時入鏡,機車騎士認為測速照相誤判,超速的是小黃,不是他,機車騎士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法官駁回,原因是「無誤判之可能」。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法官是依據警局提供的測速儀「雷達波發射範圍比對圖」,計程車雖位在測速儀的「照相機攝影範圍」內,但是卻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因此測速儀測速目標是機車,鎖定該車為唯一偵測對象並判定超速。

裁決處表示,有類似困惑的民眾,常跟交通裁決處申訴,進而打官司,但翻案成功極度困難,法院都是拿照相與雷達範圍圖一對比,就知道相機沒有誤判。另外,民眾也常認為同一張照片二個移動物,基本上不會開單,因為不曉得是測到誰的速度,其實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

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如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除了處新臺幣8,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須要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

裁決處統計,新北市轄管駕駛人超速違規案件(在60公里以內),今年1月有40217件,較108年同月44622件減少;另裁決處統計,108年因違規超速提起申訴則有3389件。

裁決處提醒民眾,行車時應依照規定速限駕駛,切勿貪一時之快,否則除了繳交罰鍰及吊扣牌照之外,萬一閃神失速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照片來源: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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