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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上健身房瘦身/政院提醒契約參考「五要原則」保障權益
年後上健身房瘦身/政院提醒契約參考「五要原則」保障權益

年後上健身房瘦身/政院提醒契約參考「五要原則」保障權益 5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農曆年節長達9天,不少民眾規劃在年節或年後到健身中心運動,讓自己更健康美麗。行政院消保處今(6)日提醒,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應注意「五要原則」,簽約前仔細瞭解業者契約內容,以確保開心健身,避免發生糾紛。

消保處統計,去年有關健身服務(含教練課程)的消費申訴近4,000件,因此歸納出「五要原則」,提醒消費者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一、服務資訊要明確。健身中心與教練業者,應於契約分別清楚記載健身中心的使用起訖時間、會員與場所容留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總金額與繳費方式、服務項目(健身設備與數量、維修的設備)等;教練需清楚揭露各專項服務的堂數及期限、教練與學員的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總金額與繳費方式等。

二、推介貸款要說明。當健身業者撮合消費者與第三人(如資融公司)消費貸款繳費時,業者應善盡告知事項,如貸款核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健身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借貸契約;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提供服務時,除非已提供履約保障,否則消費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後續之貸款餘額等,並應取得證明文件(如消費者簽名)。

三、因應疫情要衡平。當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該社區所在的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暫停;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課程費用,契約期限順延。

四、終止契約要合理。於契約期間屆滿前,雖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還,但若因可歸責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不超過未到期時間、堂數費用的20%)。反之,若是可歸責業者原因而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業者則需依未到期時間、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且業者須負擔等同消費者終止手續費金額的違約金給消費者。

五、履約保障要提供。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但按月收款、逐堂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業者可不提供履約保障。此外,消費者享有3日契約審閱期。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示意照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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