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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案/不服一審懲戒法院認定非性騷擾 監委上訴親蒞辯論
丁允恭案/不服一審懲戒法院認定非性騷擾 監委上訴親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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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2014年時任高市府新聞局長任內,與女記者在辦公室發生性關係並拍攝影片,還逼對方墮胎,監院彈劾後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但認定不構成性騷擾,監院上訴後今(12)日二審開庭,監委紀惠容親自出庭辯論。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丁允恭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女記者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1次,女方墮胎2次;分手後丁為挽回,在臉書貼出女方頭靠在丁肩膀合照,法院認定丁行為放蕩不檢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考量他承認違失有悔意,判撤職、停任2年,但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主查監委紀惠容今親自出庭辯論,事後她向媒體表示,不服一審懲戒法院判決丁允恭案之性騷擾之理由,「它幾乎是跟著丁允恭的論調,認為他所張貼的合照衣著整齊,兩人為親密之男女關係,無所謂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不認定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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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紀惠容表示,性騷擾是一持續行為,也是一持續發生的脈絡過程,不容被被片面切割。懲戒法院竟一張切割的圖片來定義性騷擾與否,讓人不服。而檢視丁允恭貼照行為與背後動機,被懲戒人明明知道女方已發展另一段感情,竟以極不友善、充滿報復性的張貼照片,展現其「控制」與「支配」。

另紀惠容也指出,這張照片已足以形塑性「敵意環境」,這是騷擾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之一,它讓女方陷於小三流言,影響其心理、工作、正常生活之進行,甚至最後陷於經濟困境,不得不求助丁允恭之金錢協助,「這也是女方受性騷擾之後的創傷反應」。

紀惠容說,懲戒法院認定這張照片顯示雙方為親密男女關係,卻又說不含性意味,顯然相矛盾,懲戒法院漏未審酌丁允恭罔顧女方意願與主觀感受,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與追求之事實,「一審我們已經附上兩人之間互動line對話,106年2、3月女方已多次表示分手,拒絕追求,卻不斷接收丁騷擾訊息。

紀惠容並指出,因為雙方對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定義分歧,建請法官依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她強調,本案為社會矚目、影響台灣婦女權益的重要案件,期許懲戒法院符合國際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意識或覺察、辨識性騷擾、性別歧視背後存在的歧視結構。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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