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林昶佐/選罷法無明文規定 中選會指將公告停止「後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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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林昶佐/選罷法無明文規定 中選會指將公告停止「後案」
罷免林昶佐/選罷法無明文規定 中選會指將公告停止「後案」

罷免林昶佐/選罷法無明文規定 中選會指將公告停止「後案」 5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罷免立委林昶佐案,上月在民間「清林昶佐」與北市議員鍾小平分頭連署、分別送案後,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有明文限制」,委員會議今(10)日決議,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如已有一案經依法宣告成立,尚在進行中之罷免案,應公告停止進行。

中選會指出,由鄭大平領銜7月19日提出北市第5選舉區林昶佐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查對結果,符合規定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數,該會將依今日委員會議決議,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到會領取連署函格式及連署人名冊格式,於60日內徵求連署。

此外中選會也表示,另周世雄領銜於7月29日向該會提出同一立法委員罷免案,刻正由北市選舉委員會進行提議人名冊查對作業中。鄭大平案即為鍾小平推動之連署案,而周世雄案為臉書「罷免林昶佐」粉絲專頁、以「清林散昶」為名推動之連署活動。

對於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可否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有明文限制,基於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利,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之罷免案,選舉委員會仍依法受理。

至於同一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經連署程序後,如已有一案已宣告成立,其他罷免案是否繼續進行?該會指出,基於平等及公益原則,並考量罷免案投票結果如為通過,依《選罷法》第91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另該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因此,中選會委員會議認為,鑑於「提議」為罷免之前置程序,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及參酌「一事不再理」原則,罷免投票後無論通過與否,均無訴諸原選舉區選舉人再度就同一公職人員,重複進行罷免投票之必要。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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