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去年引發社會譁然的「保全界李宗瑞」羅姓保全以藥劑迷昏性侵2未成年少女,拍攝猥褻影片,法官裁定交保期間又犯略誘囚禁高雄未成年少女。監察院今(6)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對承審法官為職務之監督,另促內政部、衛福部檢討改進社會安全網、強化失蹤兒少協尋保護機制。
現年32歲的已婚羅姓男子,2018年間以保全經理職務面試15歲、16歲的兩名未成年少女,竟以藥物迷昏兩人後性侵並拍攝性交及猥褻影片,遭查獲起訴後,台北地院承審法官以5萬元交保,但羅男交保後繼續以社群媒體誘騙高雄14歲少女,囚禁於新竹民宅密室,幸賴網友提供線索、警方積極偵辦救回。
監察委員葉大華、郭文東、張菊芳調查指出,法官有關具保停止羈押處分屬其審判核心事項,監察院予以尊重,但承審法官諭知將羅姓被告交保,又依被告單方說法聲請將全案直接移付調解,涉有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其違失為:一、承審法官未審酌兒少性侵犯罪的特殊性、忽略控方所提被告有再犯之虞,僅以被告說法與態度,即認定無預防性羈押事由。然據《刑事訴訟法》,被告預防性羈押之必要,應依個案狀況,衡酌兒少性剝削犯罪的特殊性、加害人犯罪心態、惡性程度、被害人身心傷害、對群體兒童的保護等綜合判斷。
第二、承審法官未妥適審酌被害少女仍陷入恐懼、逃避、不確知被害情節及欠缺法律扶助困境,逕聲請將移付調解,致羅男以極低金額與被害人和解,形同對被害兒少的二次傷害。監委認為,訴訟中調解既屬於修復式司法制度的一環,自應審酌移付調解時機條件、兒少性剝削案件特殊性等因素,而不應僅考量作為量刑參考,或被害人有無受經濟上補償。
第三、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犯罪,其再犯危險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屬性侵專股,應優先考量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及其程序主體權、表意權等保障。然其未審酌被害兒少之最佳利益,也未適時尋求專家證人提供兒童觀點意見,逕依被告聲請移付調解,有欠妥適。
鑑於網路誘拐及性剝削犯罪情形極為嚴重,監院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治安會報研議兒少保護整合性的防制策略;函請內政部建立即時屏蔽兒少個人資料及保護其隱私媒體回應指引供相關人員參考;衛福部就兒少離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與警政、教育單位建立通報及網絡合作機制,以修補社會安全網漏洞。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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