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警方監聽一名毒品嫌犯,截獲他欲購買海洛因數量龐大,為了籌錢一事與賣家抱怨,據此偵辦「販賣毒品未遂」,法院二審判16年徒刑,被告向監院陳情,經調查後認為有違「罪刑法定」及「罪責相當性」原則,今(6)日建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監院今通過監委王美玉主查之調查報告,報告指出,陳情人陳志國一審時獲判無罪,理由為本案扣案毒品既是買家的角色,與運輸毒品入境的被告均無認識,亦非實際僱用被告之人,如無其他積極證據,尚難僅憑監聽通話內容,遽認被告陳志國與被告等人間,對運輸海洛因入境犯行有共犯關係。
不過檢方上訴後遭逆轉,二審法官據簡訊及監聽譯文,認定被告欲購買毒品海洛因數量龐大,價格非少,與賣家對話中表示要為籌措錢的事情傷腦筋,依常情判斷,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獲利之事實」,與賣家就販賣毒品數量、價格談妥且意思合致,屬民事上買賣契約完成,應堪認定。
但釋字第792號:「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不得擴張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內容,而擴增可罰行為範圍。」
詹森林、黃虹霞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態樣,大致區分「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未遂」、「販賣毒品」等,並據以定刑罰輕重。林俊益大法官更表示,購買毒品(尚未取得)階段,購買者尚不成立犯罪,僅處罰出售者的出售行為,即可達成毒品條例防制毒品危害的目的。
王美玉指出,陳情人否認有販賣海洛因未遂犯行,僅承認有與賣家聯絡要買海洛因之事實無誤,但是要自己施用,而本案查獲時,該毒品並未交付由陳情人持有,亦即陳情人尚未購入,如何著手於賣出的行為?基於罪責相當性原則,實難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未遂罪。
此外,原確定判決援引民事上意思合致買賣契約即成立,而認陳情人與賣方意思合致即已販入毒品,王美玉認為實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原則。且如此之解釋,如陳訴人有另與他人成立賣出之意思合致時,豈非即成立「販賣毒品既遂罪」,顯屬誤解,有違證據裁判主義。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通過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並函送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審酌研提非常上訴。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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