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宜船」涉人口販運、限制外籍漁工行動自由 監院通過糾正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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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宜船」涉人口販運、限制外籍漁工行動自由 監院通過糾正
「權宜船」涉人口販運、限制外籍漁工行動自由 監院通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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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我國遠洋漁業發達,然而長期以登記懸掛他國國籍的「權宜船」便宜行事,規避我國法規、租稅措施,迭生漁工遭剝削爭議。監察院通過糾正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及農委會漁業署,並促請行政院檢討權宜船的管理機制,保障漁工人權。

調查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指出,事件起因台灣人投資經營的萬那杜籍「大旺號」、「金春12號」兩艘漁船,分別於去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但因新冠疫情加強檢疫,非本國籍人士禁止入境,金春12號的漁工R君及O君,以及大旺號V君等3名菲律賓籍漁工隨船入台,並表達不想再隨船工作,欲返回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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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欲返回母國的漁工,遲未等到政府宣布權宜船境外漁工入境措施,3外籍漁工竟被仲介公司強制住進宿舍,門還被反鎖,限制其行動自由,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漁業署均未就仲介公司有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調查。

法扶基金會獲知上情,委派義務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提審,才於5月20日出庭當天獲當庭釋放。而漁業署直到漁工當庭釋放的次(6)月15日,才公告權宜船境外漁工入境措施。而移民署違法安置漁工R君及O君在機場管制區20天,無法自由行動,監院也認定有所疏失。

監院調查並認定其他疏失:

一、「欠缺權宜船檢查法源」:「大旺號」、「金春12號」兩艘權宜船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因欠缺法源依據以致無法執行行政檢查;

二、「10年來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行政院允應督導漁業署、勞動部等機關,重新審視權宜船勞力剝削的管理機制;

三、「加強與國際合作」:我國除有權宜船管理外,還有漁工「轉運國」、「港口國」甚至漁獲「市場國」的責任。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加強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攝、示意圖非涉案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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