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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案證物測謊均未保存 監院要法務部內政部與司法院改善
盧正案證物測謊均未保存 監院要法務部內政部與司法院改善

盧正案證物測謊均未保存 監院要法務部內政部與司法院改善 9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檢警長期對證物保存有諸多問題,監察院今(13)日指出,盧正遭控擄人勒贖被判處死刑確定,直至死刑執行前仍持續申冤,但相關證物檢體、測謊資料均遭廢棄、銷燬或遺失,與法律對死刑及無期徒刑案應永久保存規定不符,要求法務部、內政部及司法院應通盤檢討改善。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受理陳情,指「盧正遭控擄人勒贖被判處死刑確定,直至死刑執行前仍持續申冤,希以現今資料庫重新比對分析該案採擷之指紋,及深入調查測謊全卷資料與鑑定人學經歷,以免冤抑等情」,深入調查發現證物及檢體均遭廢棄、銷燬或遺失,致無法聲請重新鑑定DNA。

王美玉、高涌誠表示,《DNA鑑定條例》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就相關聯證物或檢體鑑定結果,可作為刑事訴訟法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受判決人及其家屬得聲請就證物或檢體重新進行DNA鑑定,而國發會檔案局依亦明定處死刑、處無期徒刑案卷,應永久保存。

但監委調查發現,盧正案的證物及檢體,檢警機關均已廢棄、銷燬或遺失,導致盧正家屬無法聲請重新DNA鑑定,只剩下刑事局當時採擷送驗之指紋照片。至於測謊資料,偵查卷內僅一紙鑑驗通知書,其他測謊圖譜等重要測謊過程資料,未併入偵查卷內以供查考。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問題如下:一、現行刑案相關規定,普通刑案鑑定案保存20年、重大刑案鑑定案保存30年。刑事局對指紋照片資料之保存年限,與檔案法有關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案卷應永久保存有所不同。二、刑案證物保存攸關受判決人得否聲請重新鑑定,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但各地檢署對有DNA證物卻以判決諭知沒收,與檔案法為保障人權立法意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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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案證物送請鑑定DNA樣本保存情形,攸關受判決人能否聲請重新鑑定;惟法醫研究所、調查局與刑事局等各自訂定之「保存年限」並不相同,且與檔案法規定有別。四、測謊於學說及實務上均存在重大爭議,測謊過程資料理應併入偵查卷宗保存,測謊機關間尚無明確、一致規範。

五、司法實務雖認測謊為鑑定之法定證據方法,測謊機關亦參酌最高法院判決創設的測謊鑑定基本程式要件,逐步訂定細部作業規範。但測謊鑑定涉及人格權議題,而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測謊作業之法定程序及違反該程序之法律效果等重要事項,尚乏法律明文依據。

盧正案為發生在1997年擄人勒贖撕票案,盧正曾任保安警察,遭控將台南婦人詹春子綁架勒贖,最後勒斃陳屍街頭,警方認為盧正涉嫌重大,通知他到案說明後「自白」認罪,盧正事後指控遭刑求、遭違法扣留長達46個小時,否認犯罪。2000年9月由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槍決,其家屬認係冤案,四處陳情至今。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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