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大家應該都很熟悉遺產繼承的時候只要有繼承權的人都有權利繼承一份遺產,儘管遺囑內沒有分配遺產,在民法上仍有「特留分」的規定,會以繼承權人順位的應繼分來計算,讓每個有繼承遺產權利的人至少能分得一小部分的遺產,是民法上對於每個繼承權人的遺產繼承保障。
不過遺產繼承權這個權利是會一直存在的嗎?還是有可能會失去繼承權?其實遺產繼承權並非永久都能保有的權利,有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而失去繼承權,讓人無法順利繼承遺產,就讓我們來看有哪些情況可能會讓你失去遺產繼承權吧!
最近有個判決是一對姊妹遭自己的弟弟控告偽造文書,害他沒辦法繼承父親留下來的遺產, 雖然一審時法官判決弟弟勝訴,然而在這對姊妹上訴後,二審卻大逆轉,改判兩姊妹無罪,因為兩人確實有找到父親的遺囑,上面明確寫到弟弟曾想謀害父親,對父親極為不孝,因此父親不希望讓這個兒子繼承自己任何一毛錢的遺產,基於此一書,可認定兩姊妹並非偽造文書,故意讓弟弟沒有遺產可以繼承,而是身為被繼承人的父親在遺囑裡已提過此事。
但,只要被繼承人在遺囑寫道不願意讓誰繼承遺產,那個人就會失去遺產繼承權嗎?其實不是這樣的,在民法第有規定幾種情形,若繼承權人有做出那幾項情形之一的事情,就會失去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規定,假如有以下這些情況,就會喪失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2.用詐欺或脅迫方式使被繼承人做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
3.用詐欺或脅迫方式去妨害被繼承人做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撤回、變更。
4.偽造、變造、湮滅被繼承人的繼承遺囑。
5.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因此像是繼承權人想謀害被繼承人、繼承權人對被繼承人有虐待侮辱等情況,只要被繼承人表示不讓其繼承,該名繼承權人就會喪失繼承權,沒辦法在繼承遺產!
很多人留下遺產給子女,通常是為了能讓子女過更好的生活,假如因為一時的貪念,而做出傷害親人的行為,這就與父母給予遺產的理念相違背,本意是為了照顧子女,子女卻為此而傷害自己,這不僅是違法,更是傷害了父母想保護子女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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