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離婚後,家事律師提醒您,哪些事由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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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離婚後,家事律師提醒您,哪些事由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黃靖芸律師專欄】離婚後,家事律師提醒您,哪些事由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黃靖芸/執業律師

過去我們整理許多離婚相關的判決和法律知識,今天要介紹一下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以及哪些理由可能會構成賠償的事由。

首先,依照民法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因此,Q1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是?

1.離婚後

2.自己是無過失而受有損害的一方

3.對方為有過失的一方

但如果受害人自己對於離婚,也有過失,即使過失並不如另一方大,其有過失的部分,請求依然會被駁回。

Q2實務上有哪些情形可以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呢?

1.重婚

2.夫妻之一方若在婚姻關係中和他人結婚,元配可以要求離婚的損害賠償。

3.受有言語上的暴力

若夫妻之一方於婚後受另一方言語、肢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除了可以訴請離婚之外,也可以請求婚姻損害賠償。

案例:A常對B以言語羞辱與嫌棄,嘲諷B「身材太胖」、「胸部太小」等語,並曾以社群軟體「LINE」傳送「我一點都不愛妳」、「你不要再糾纏著我」、「我早就去過礁溪找女人了」、「我根本就不想跟妳有孩子」、「妳的身材實在是太差了」等訊息,使其精神上受有重大折磨,需服用藥物始得入睡。

4.受有肢體暴力

案例:A婚後辛辛苦苦養兒育女,照顧全家生活起居,詎B竟以肢體暴力及言詞辱罵等各種極端偏差之方式虐待A,且在大陸另結新歡,又惡意詆毀A名譽,而造成兩造婚姻之破裂,致A長期受有身體上及精神上之相當痛苦。

受有精神上之損害

綜上所述,其實無論是肢體還是言語暴力,若造成另一方精神上嚴重損害(如罹患精神官能症等),亦可要求損害賠償。

以上是幾個離婚損害賠償的幾個事由,黃律師提供大家參考。若您也在婚姻之中承受這些損害,請尋求助於司法途徑,別讓自己承受平白的傷害。

照片來源: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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