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區塊鏈市場應用專家
證券型代幣交易所的投資規範逐漸明朗化,目前擬定的方向,對一般投資人而言,可說是非常嚴格。
近期,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對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有了新的監管規章,本文將以SFC的牌照規章,來探討出下一步STO交易所的牌照與法律,在下一期則會以台灣證券交易法的角度來探討法案須調整事項。
我們先來複習一下金管會制定的規範:
募資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含)以下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上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一、 發行規範:
(一) 資格條件: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 募資對象及限額:僅限專業投資人得參與認購,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認購限額為每一STO案不得逾30萬元。
(三) 發行流程:發行人限透過同一平台募資,平台業者應確認發行人符合相關應備條件及編製公開說明書。如係平台業者自行發行STO,應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複核後始得辦理。
二、 買賣規範:
(一) STO買賣方式:由平台業者申請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對STO進行議價買賣,平台業者為每筆交易之相對方,另為供市場遵循及價格形成,平台業者應本於專業判斷,視市場狀況適時提供合理之參考報價(應採雙邊報價),且僅限單一平台交易。
(二) 交易額度限制: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對每一STO案持有餘額不得逾30萬元,另每日每檔STO之交易量不得逾該檔STO之發行量50%。
(三) 其他機制:為達對價格異常波動之STO適時冷卻的效果,將訂有相關價格穩定機制。
三、 STO買賣平台業者:
(一) 資格條件:應取得證券自營商許可證照,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營業保證金1,000萬元。
(二) 受理募資額度:單一平台受理之STO豁免案件,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得逾1億元。且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STO交易滿一年後始能再受理第二檔STO之發行。
(三) 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確保交易資料之保存,平台業者應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由平台業者每日傳輸異動資料及餘額明細資料等
一直沸沸揚揚的論點中心莫過於「第一年僅受理一檔STO」、「僅限專業投資人」與「專業投資人限購不得逾30萬元」,但以上僅為現階段對於發行、買賣和業者之間的規範,目前卻未有針對「針對STO交易所而修改證交法」和「發行牌照」這兩點有更進一步的進度。
根據SFC(香港證監會)發布,STO交易所需取得第1類牌照,而何謂第1類牌照?我們先來看SFC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出受規範的牌照與詳細項目:
第1類:證券交易
-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賣債券
-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
- 配售及包銷證券
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
-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
- 以孖展(Margin-保證金交易)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 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 就《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 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台
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並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
- 以全權委託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 以全權委託形式管理基金
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就公司、債券及主權國的信用可靠性擬備報告
以香港而言,一般機構會申請1、4、9類牌照,擁有這三類牌照可以執行股票、金融衍生品、債券、基金的交易,並為其提供專業研究報告,而持有1、4、6、9則可稱為全牌照持牌機構。
目前香港對於STO銷售需求為「第1類牌照」,我認為是合理的,以STO交易所的規範來看,在第一年僅能承銷一檔STO的狀態,以及限制專業投資人額度的狀態下,第2至5類,以及第8牌照目前可以先擱置不提。STO初期的交易量與深度絕對不足以承擔期貨交易與槓桿交易,強行硬上,反而容易引發項目暴漲暴跌,交易所本身的風控也會愈發地困難,加重監管的難度以及投資人的不信任。
不過,以現在的虛擬通貨合約交易市場和槓桿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除了原先的合約交易巨頭BitMex、Okex都耕耘合約交易已久,還有FTX、Bybit等新銳的合約專業交易所殺出,以正向合約和更佳的UI/UX優化整個交易體驗。也因此,現在虛擬通貨的現貨交易僅有整體交易量的10%,不論是專業量化交易團隊,抑或是一般投資人,現在絕大多數都在合約市場中廝殺。對於未來會比照台灣股市的STO交易所,進行合約與槓桿的交易布局也是必不可少的,才能讓外資和大額投資人進行對沖或是掉期交易(SWAP),從而分擔風險。
第6類牌照,是指IPO上市、併購顧問、財務顧問、合規顧問等需要對接公開市場的業務,STO為新型態的公開販售,勢必要有第6類牌照的機制,才能合法合規的發行標的物,保障投資人的權益,避免ICO的亂象產生。
針對第7類牌照,一般而言是針對暗池交易(Dark Pool Trading)而產生出的規範,但暗池除了整體交易市場交易量的考慮,一般而言會和同業合作才能有效將客戶的範圍擴大,並維持交易盤口的交易量,以現階段STO交易所的台灣生態來看,第7類牌照也是目前尚不需要考慮的。
第8、9類的牌照,需要針對虛擬通貨的市場的Defi、Staking、硬分叉、持幣空投等新概念進行調整,持有此類牌照才能對客戶的資產進行管理,能有效因應虛擬通貨市場多變的選擇,並控制交易平台與投資人的風險,提供給未來開放的一般投資人良好的資產配置管道。
第10類牌照主要是給穆迪、標普、惠譽這類型專業的信用評估機構,針對資本市場上的國家、銀行、債券、基金進行評級,商業上則可針對單一企業進行評級,此外還有針對消費者信用進行評估。此張牌照和STO交易所本身並無太大關係,可略過不提。
台灣目前的現況,加上觀察到政府所期望的監管方向來看,以1、4、6、9類的牌照作為準備方向,並往2、3、5、8、9類牌照的標準進行選擇性準備,是台灣STO交易所能參照的明確方向。
下一回筆者將會以台灣證券交易法的角度,來探討該如何調整法案以因應STO交易所和虛擬通貨交易市場。
照片來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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