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中法爭議4-4】歐盟數位雙法被稱「網路憲法」但台《數位中介法》被罵爆 兩版差異曝光! - 匯流新聞網

DIGITAL

【數中法爭議4-4】歐盟數位雙法被稱「網路憲法」但台《數位中介法》被罵爆 兩版差異曝光!
  • 字級
【數中法爭議4-4】歐盟數位雙法被稱「網路憲法」但台《數位中介法》被罵爆 兩版差異曝光!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今年6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架構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的規定,將納管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資訊儲存服務者、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以及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等5類對象,沒想到近來卻爆發爭議,產官學者齊批該法將成「網路戒嚴」、「箝制言論自由」。不過究竟為何歐盟在推法案時不僅高票通過,甚至還有「網路憲法」的美名,到底台灣NCC訂定的數中法草案與其有何差別,《CNEWS匯流新聞網》特別整理報導,將帶讀者一探究竟!

今年7月,歐盟議會通過《數位服務法》及《數位市場法》,在網路空間建立公平與安全的環境立下里程碑。根據歐盟公布的規範,《數位服務法》主要是創建一個更安全、更開放的數位空間,且範圍廣泛到涵蓋幾乎所有的數位服務與數位平台;《數位市場法》則為大型數位平台濫用其壟斷力量,對消費者與潛在競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兩法案相輔相成,既確保用戶的基本權益,也建立業者公平的競爭環境,並可創建一個更安全的數位化空間,極具具憲法高度,因此兩者被媒體合稱為「網路憲法」。

簡而言之,歐盟所推出的數位雙法,《數位服務法》將納管線上中介服務、社交網絡、搜索引擎、操作系統、在線廣告服務等多項問題,包括社群平台如何處理用戶資料、如何偵測平台假消息以及與對手的競爭方式等等;《數位市場法》則是對科技業者提出一系列要求,像是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或併購競爭對手、不得未經用戶允許推送廣告或安裝軟體、不得將收集用戶數據移作他用等,透過管制平台壟斷等市場亂象,讓數位經濟市場更健康。

只是台灣在訂定《數位中介服務法》時,僅取樣《數位服務法》,讓人不免認為是否只想管制假訊息,但市場壟斷的相關法令卻毫無重視,加上草案內容屢遭質疑納管對象、行為定義模糊,讓業者無所適從,致使被批不只未移植兩部歐洲法律的精髓,反而有向「中國大陸的數位獨裁」靠攏之嫌,恐造成網路民主的實質倒退。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指出,《數位服務法》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歐盟委員會與會員國與仍處於研議階段,何時實施上路,後續執行成效,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國際仍保持高度關注,台灣是否有必要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還是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是個應該共同思考的議題。

而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則表示,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並在數位網路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且應採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才能持續開放創新。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也曾拿台灣的數中法草案與歐盟數位雙法作比較,指出NCC以無權認定以及下架違法內容為理由,透過「實質影響力」,掌握實質干涉民眾「認知的權力」,掩蓋並達成行政權的實質擴權。更以即便是歐盟的《數位服務法》也沒有針對是否應由「行政部門」判斷訊息真實性的問題進行討論。同時也指出,草案第6條中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提供業者不負主動調查或監控違法活動之義務,但同時第35條又要求業者對於「違法內容」、對選舉造成「負面影響」的內容,必須進行有效管理,並規定將對違反規定的業者進行處罰,恐有逼迫業者自我審查,達成實質干涉言論自由之疑慮。

對此,邱臣遠、立委蔡壁如、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楊寶楨、台南市議員參選人江明宗日前也要求NCC收回草案,重新擬定符合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精神的數位治理法案。邱臣遠強調,《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賦予政府各部會對業務相關資訊的管轄權限,讓具有執政黨立場的行政權介入,與歐盟DSA執行須由公正透明、不受政府機構或私人指揮的「數位服務協調者」的規定大相徑庭,凸顯執政黨意圖把行政權深入網路公民社會,進行監管的實質惡意。

照片來源:資料照

更多匯流新聞網報導:

【數中法爭議4-1】《數位中介服務法》為何被炎上?一次看懂草案內容、爭議條款!

【數中法爭議4-2】《數位中介法》草案引眾議 平台業者、NCC說法一次看!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