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有線廣播電視法》 將新增裁決機制、業者將不得任意斷訊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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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修《有線廣播電視法》 將新增裁決機制、業者將不得任意斷訊
NCC修《有線廣播電視法》 將新增裁決機制、業者將不得任意斷訊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及第55條,並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條之3、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規劃於現行調處規範之外,增加裁決機制、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的罰則等;另將於近期辦理公聽會,博徵眾議,廣徵各界意見,俾使法規修訂更臻完善。

NCC指出,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的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的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惟實務上依據NCC過去調處案件運作情形,其成效有限,難有解決紛爭的實效。

NCC表示,鑒於授權條件費用爭議,具高度專業性且內容繁瑣,為維護訂戶收視權益及有線電視上下游產業健全發展,所以增訂訴訟外爭端處理機制;爭議各方除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外,另就頻道授權條件費用爭議,在調處不成立時,當事人之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讓利爭議雙方得依裁決價格作為暫付有依據,待民事判決後再各自予以找補,以提升爭議處理之效能。

NCC也補充說明,裁決性質為行政處分,不服裁決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兼顧人民訴訟權利。

對此,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若業者間談不攏可以申請調處,同時也可以發起民事訴訟;若調處不成,當事人任一方可在30天內向NCC申請裁決。翁柏宗也說,新裁決機制未來會設置裁決諮詢會,人數約5到7人,當中中央主管機關會有2到3人,3~4人則為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將對訂戶數認定’授權費用等面向做考量,最終由諮詢會億提出建議,送到NCC委員會做成裁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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