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綜合報導
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行第956次委員會議,會中決議依照《電信管理法》第18條訂定「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要求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業者,每年需要定期公布網路下載速率以及服務涵蓋範圍與客戶滿意度等,而業者最晚明年1月就要對外公告,以讓民眾了解所申辦的電信使用狀況。
NCC表示,「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參考原電信法下的服務品質實施基準外,也考量行動寬頻服務普及化及用戶個資保護的重要性。其重點包含揭露行動寬頻服務分級下載速率及服務涵蓋範圍、落實資費資訊公開及提升帳單正確性、督促業者提供多元與免付費客服服務、規範客戶申訴及回應處理時限、每年定期調查客戶滿意度、確保客戶資料及隱私保護機制等。
對此,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上述六項重點都有訂出格式,也有量化的衡量標準,主要是希望業者可以充分揭露電信服務品質,營造電信服務的友善環境。
據了解,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業者,目前5大電信業者都符合資格,將要求業者每年定期自我評鑑,預計各業者最晚明年1月就要在網路上公告。倘若業者揭露的資訊與NCC實際查核結果有太大差距,那就代表可能網路設置不實,將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規定,依法可開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NCC強調,未來在《電信管理法》下透過「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促使受認定的業者定期揭露服務品質指標項目及資訊揭露項目,增加資訊透明度,讓消費者清楚瞭解各業者所提供電信服務的品質,進而督處業者主動積極改善,讓台灣的電信服務更優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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