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專欄】從桃園市清潔員請假事件,看職災勞工權益保護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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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從桃園市清潔員請假事件,看職災勞工權益保護
【劉安桓專欄】從桃園市清潔員請假事件,看職災勞工權益保護

 

【劉安桓專欄】從桃園市清潔員請假事件,看職災勞工權益保護 5

劉安桓 / 律師

日前工會團體到勞動部陳情,控訴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拒絕給予下班途中遭酒駕撞傷的清潔隊員公傷病假,受傷的林姓清潔隊員表示,下班途中遭人酒駕撞上,導致右腳骨折和韌帶斷裂,直到現在腳仍略顯浮腫,難以行走,目前正積極返回工作崗位,但是車禍後續需要復健,稽查大隊卻在公傷病假上百般刁難,只能以特休假、病假、事假前往醫院復健,使得獎金、考績連帶受到影響。

一般勞工在職業災害發生時,常常因為資訊不足而求助無門,甚至連自己受傷、生病到底算不算職業災害都不知道,因此喪失了補償或補助的機會,另事實上也有老闆遇到員工發生了意外,但根本不屬於職業災害,卻被員工到處申訴陳情狀況,今天就要帶大家來認識職災,且認識員工發生職災時,勞雇雙方如何了解自身權益。

一、 上班和通勤出意外、過勞均屬於職業災害

1.職業災害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是指勞工就業場所的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

因此,只要是勞工在就業場所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就能認定為職業災害,常見的職業災害有從事清掃作業時因物料倒塌被壓致死、板模工人長時間搬運建材造成椎間盤突出等等,甚至在公司茶水間裝水,不小心被熱水燙傷,前往醫院急診,也屬於職業災害(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臺勞安三字第14854 號函)。

2.職業災害多半發生在工作場所內,但是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也算是職業災害嗎?法院多數見解贊同,勞工在上下班必經的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如果不是勞工私人因素,而未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事由時(例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闖越鐵路平交道等等),應認為是職業災害(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這種情形稱為通勤災害,所以稽查大隊的清潔員,在下班途中遭酒駕撞傷,即便不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執行業務時,只要肇事的原因不是該員違反交通或其他法令所致,應認為是職業災害,而受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的保障。

二、 職災兩年未痊癒,求診或復健需要仍可以繼續請公傷病假

1.勞工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或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勞工當然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此外,為使勞工各種假別有明確規範,勞工請假規則中通常訂有期間限制,然而公傷病假卻未有相關規定,就此勞工委員會表示,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應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參勞工委員會82年台勞動三字第39118 號函)。

2.也因為勞工在醫療期間,雇主均應給予公傷病假,導致部分勞工有濫請公傷病假的行為,而遭到雇主百般刁難,尤其是後續的復健,是否屬醫療期間得申請公傷病假呢?法院認為,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應續給公傷病假,(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94號),稽查大隊的林姓清潔隊員,車禍後有復健的需要,稽查大隊卻拒絕給予工傷病假,有違勞工請假規則,主管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勞基法第79條)。

三、職災一旦發生,雇主需負無過失補償責任

1.勞工因工作上的原因發生意外災害,只要符合以下情形,即便雇主對於防護災害的發生,沒有任何過失,仍負有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勞基法第59條)。

(一)勞工從事業務導致災害
(二)意外災害使勞工受傷
(三)災害發生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

2.雇主須負的職災補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或死亡給付。

也就是說,勞工因職災就醫時,雇主應補償勞工必需的醫療費用支出;在勞工醫療期間,即便勞工無法工作,雇主仍應補償勞工原本領有的工資;勞工治療結束後,經醫院診斷為身體遺存殘廢時,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殘廢給付標準,一次性地給予殘廢補償;倘若勞工不幸因職業災害而死亡,雇主除了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也應一次性地給與勞工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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