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購買包裝食品時,常見業者大力吹棒自家產品「營養成分有多高」,使用字眼可能遊走於法律邊緣,食藥署今(13)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決定鬆綁部分規定,包括允許業者可以使用「供給」、「含有」特定營養素的宣稱詞句,同時只要含量達到一定標準,也可以宣稱生理功能,像是「維生素A有助維持暗處視覺」等。
食藥署預告修正的「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一口氣鬆綁4大項規定。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第一項就是鬆綁營養宣稱「來源」、「供給」等規定,考量到「來源」、「供給」等通常是事實描述的營養宣稱,所以只要產品確實含有特定的營養素,就放寬可以宣稱標示「供給」、「含」等宣稱詞句,例如每份含蛋白質○公克、本產品含葉黃素等,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第二項則是增列營養素可宣稱生理功能之含量基準。食藥署鬆綁後,只要配合「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規定,特定營養素就要達到一定標準以上,就可宣稱生理功能,但必須符合食藥署要求的例句規定。
李婉媜說,第三項為修訂液體食品的營養宣稱規定,當食品有兩項以上營養宣稱時,要求所宣稱的營養素應以同型態(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當選擇以液體作為衡量基準時,得選擇100 毫升或100 大卡作為營養宣稱基準,且應註明清楚,例如奶粉產品宣稱低糖高纖維,就該標示:本產品以沖泡後的100毫升糖○公克、100 大卡膳食纖維○公克達宣稱含量。最後則是配合衛福部另行公告的「包裝食用鹽之碘鹽標示規定」刪除含碘鹽宣稱。
食藥署表示,草案將分階段上路,部分規定最快自112年1月1日實施,其餘修正規定則自公告後實施。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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