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植物界「排便聖品」的蘆薈,是不少膠囊、錠劑的主打商品,甚至連手搖杯或優酪乳都愛加蘆薈丁,但國際間傳出有民眾長時間攝取高濃度、高劑量產品,短短4周就出現肝腎毒性,食藥署今(7)日重新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後年起,只允許2品種的蘆薈葉子、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且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
新的「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規定,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說,此外,新制也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蘆薈素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還必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的警語字樣。
風險在於,廖家鼎指出,2018年歐洲食品安全局發現,蘆薈綠色表皮上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蘆薈素,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的一種,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的疑慮,國際間就有案例,使用4周後出現肝指數飆高現象。
國內使用蘆薈相關產品,主要有兩類,一是直接去皮取透明果肉丁用於飲料、優酪乳等食品;一是做為錠狀、膠囊,主打排便順暢,現有幾十個產品主要自美國進口。
廖家鼎說,費拉蘆薈及好望角蘆薈早就是市場主要使用的蘆薈品種,又以費拉蘆薈占了絕大多數,因此限用不致於影響現有使用狀況,這兩類也是歐盟列為傳統上具多人食用經驗的原料,比較保險。
食藥署強調,草案預定自2022年1月1日生效,但規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可以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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