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 陳弘志/台北報導
台灣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遭對手指控涉及助理案是「觸犯貪汙罪」,根據前高等法院法官黃國益24日整理相關判例後,指出法院對於民代助理費若涉及「低薪高報」,只要沒放進私人的口袋,貪汙罪不成立,且已經成為法院基本的看法。
現為任遠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國益,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嘉義地方法院法官,他表示民代助理費的核銷官司,其實有許多前例可循,最高法院已形成判例與看法。關於類似案例,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人頭助理」,民代把助理薪水放入自己的口袋,法院認定這種就屬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汙罪。但如果只是第二種「低薪高報」,是委員或議員沒有全數發放助理薪資,把差額做為辦公室開銷或是民代服務,但沒有放進自己私人的口袋,就不成立貪汙罪,因為並非為自己不法之意圖。
黃國益指出,早期還有兩、三個判決,是法官認定若只是「低薪高報」,連讓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都不成立。如果只整理最近三年最高法院的判例與看法,「低薪高報」僅成立讓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此罪屬於輕罪,沒有褫奪公權或改選的問題,民代如果認罪,在沒有犯罪前科下,法院通常緩刑宣告。
至於檢方部分,黃國益表示,根據判例整理,檢察官對此可能都起訴,但最後交由法院認定有罪或無罪。
黃國益認為,高虹安助理事件並非如同陳水扁或馬英九的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案,當時是無案例可循,反觀民代助理費的核銷,判例非常多,最高法院甚至都可以查到其基本處理態度,只要該案確實有執行助理職務,若是「低薪高報」而非放進民代私人口袋,基本上不認定為不法為自己所有意圖,貪汙罪不成立。
黃國益說,選舉當然是互相攻擊、互潑髒水,有選前政治鬥爭的目的,但如果回到法律,他認為身為法律人,應該讓民眾知道違法的可能性是多少。例如過去類似案例有吳成典案、前嘉義市議員洪有仁案,最後都是無罪,其它案例則是輕罪,只判「讓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相關判例非常多,最後都不成立貪汙罪。
對於目前有不少電視台政論節目與媒體,直接冠上高虹安已經觸犯貪汙罪,黃國益認為不能因為「看起來很像」,就說人是「貪汙犯」,如果是法律人,就應該負責任並告知民眾最高法院的判例為何。他的律師事務所針對民代助理費案,只花3天時間就全面蒐集了判例,了解最高法院的看法與標準,不解為何許多媒體沒去報導或揭露最高法院判例的原則?
黃國益表示,對於選前潑髒水,其實法官與檢察官沒人願意涉入政治紛爭,但是按鈴申告已經變成選舉舞台。很多法律人不想配合演這齣戲,只想基於法律上的專業,只根據有多少具體證據,並依據判例與法院看法來嚴謹裁判。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記者陳弘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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