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上週在監院副院長人事審查會上指,有監委不只嚴重缺席彈劾審查會,糾彈案提案數與參與審查數僅個位數。監院今(23)日聲明,監委未出席彈劾案審查會,多因公請假,非無故缺席。逕以監委參與審查會次數,即認定工作效率不彰,容有誤解,應予釐清。
立法院上週三(18日)在召開立院全院會議,審查總統府提名親民黨前祕書長李鴻鈞出任監院副院長,藍委陳以信向李當面質疑,監院長陳菊曾批監委審查會缺席嚴重,2年內監委的糾彈案提案次數與參與審查數,發現點名田秋堇才5次、高湧誠7次、張菊芳10次、葉大華10次為倒數四名。
監院今發出新聞稿表示,依據《憲法》第90條、第96條、第97條第1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具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是以,監察委員職權行使具多樣性,除上開職權外,尚包括:調查案件之約詢、履勘、諮詢、座談,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或人權工作、國際事務工作等事項。
新聞稿並指,彈劾案審查會係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依輪序通知9至13位委員參加,並非全體委員均須參與。又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彈劾案審查會係於開會前5日通知委員,時間緊迫;如有委員請假,即由排序在後委員遞補,亦未曾影響彈劾審查會之進行。
文末監院指出,因監委積極行使各項職權,相關公務行程早已排定,涉及其他機關及人員,不便改期,致無法出席彈劾案審查會,實屬常情。如逕以監委參與審查會次數,即認定工作效率不彰,容有誤解,應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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