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采陞資產管理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遭判刑3年2個月並已執行完畢,今(17)日委託律師到台北地檢署提偽造文書。鄒官羽認為,根據當時當時財部部承辦科員郭土木到高院作證的證詞,TDR並非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決定具狀至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
鄒官羽透過委任律師楊舜麟表示,100年間因買賣新傳媒TDR不但沒賺還賠錢,之後卻被司法官依證交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為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的郭土木,已明確證稱,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
郭土木認為,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是時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意思,且台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
楊舜麟表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曾於109年2月19日函詢金管會,金管會並於109年3月23日函復台北地院,內容指出:「考量證券市場快速創新,有價證券之型態多變,財政部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授權發布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楊舜麟同時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台灣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由於自己並非唯一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偽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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