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
自衛福部食藥署放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至今二月有餘,不少民眾為了有效去除殘留於蔬果表面的農藥、購買「蔬果清潔劑」自保,但相關業者要注意了!食藥署昨(18)日公告,市售「食品用洗潔劑」依食安法規定,不得標示「食品級」、「無毒」等誇大不實或易生誤解的字眼,違者將重罰新台幣400萬元;而「天然」、「有機」、「抗菌」等字樣則另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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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表示,近年來不少洗碗精、蔬果清潔劑都標示「食品級」或「無毒」,引發民眾產生疑慮、陸續向地方衛生局反應。然而早在104年食藥署就已去函相關業者,卻因無明確、正式的規定而無法有效遏止,於是今日重新解釋並公告禁用。
林蘭砡指出,洗潔劑的用途僅止於「清潔」,若強調「食品級」、「無毒」,恐誤導民眾以為吃到也沒關係;況且業者亦無從證實產品「無毒」,例如:一般人認為水是無毒的,但其實喝多了還是會水中毒。林蘭砡強調,該規定即起公告實施,違者應立刻下架、將相關違規字樣蓋掉後方可重新販售;仍未改善者,將依食安法第28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自明(107)年1月1日起,相關產品若欲強調「天然」、「有機」,則須100%原料皆為「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也就是不含任何添加物者、始得於標示中宣稱「天然」,且須檢具相關證明。若僅部分原料屬「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或「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機農糧產品」,則只能在「品名」、「圖畫」或「記號」以外的「說明文字」指出特定成分屬「天然」、「有機」原料,例如:洗碗精中添加黃豆萃取物,該黃豆已取得農委會「有機」農糧產品之認證,便可於產品標示類似「黃豆萃取物來自有機黃豆」之文字敘述,但不得置放有機標章圖案等易生「整罐產品為有機產品」誤解之標示廣告或宣稱。
至於最常見於相關產品的「抗菌」宣稱,雖未明確規範,但食藥署指出,正常使用下的「食品用洗潔劑」本就具有去除細菌之效果,並非因「抗菌」原理使其菌數下降;而碗、盤、蔬果等經充分清洗後理應無抗菌劑殘留,即使添加抗菌劑於洗潔劑中,僅能使洗潔劑本身不長菌而非使清洗過之碗、盤、蔬果等經清洗後不再長菌,因此建議業者勿於產品標示「抗菌」、「制菌」、「殺菌」、「滅菌」等字眼。
產品標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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