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走在馬路上的低頭族注意了!立法院立委陳歐珀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未來若行人穿越道路時,凝視行動電話或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它相同功能裝置等行為,將處新台幣300元罰鍰。不過,立委李昆澤認為,定義不清,過馬路看路人與想事情是否也要開罰?這恐造成警方執法上的困難。
立法院交委會(18日)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邊滑手機、邊過馬路的低頭族,立委陳歐珀提草案「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增訂新台幣300元的行政罰處罰條款。
立委李昆澤提問,手持行動電話就要被罰?應是妨礙交通安全才要罰,拿行動電話就要罰,這沒有明顯關聯。
立委周春米說,汽車駕駛人拿行動電話講話危險是比較具體,過馬路拿手機是比較抽象,汽車駕駛與行人使用手機的危險程度顯然不同,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劃分,但因手持行動電話是否會妨礙交通安全也很難判斷,這讓警察執法上很難去判斷。
立委葉宜津表示,開車看到行人滑手機到忘神而停在路中央,看了雖很氣,但能因而開罰嗎?這不符比例原則,又比方在路口看廣告傳單,這些行與看手機有何異,沒有具體訂定會很難處罰。
陳歐珀也表示,美國有類似針對低頭族的處罰條例,開罰300元罰並不重,修法目的是善意提醒,不在於處罰。不過,由於立委對此有「異」見,最後草案被保留,另定日期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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